在今年的四月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了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在这个公告中,允许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当然也是增值税抵扣和抵减有着密切的关系。对此,关于这个公告在规定增值税的细节中,对于税务筹划有何帮助呢?
1、增值税改革的内容
(1)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注意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确认的连续性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5)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区分三种情况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7)记住一个例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8)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9)首次需填表声明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0)有始有终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增值税抵扣和抵减的区别
增值税抵减所适用的范围包括了所有的纳税人,这里没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分的。增值税抵减是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进行抵减。具体政策:纳税人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服务费,是属于增值税抵减项目。
增值税抵扣适用范围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一般纳税人在提供修配服务、销售货物或者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时候,根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扣减买进货物或者服务时取得的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用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行为,就是增值税抵扣。
以上关于公司处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关今年四月份发出的增值税改革公告的内容,以及关于我们在财税上遇上的增值税抵扣和抵减的区别,对此各位应该能够深刻的理解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相关内容帮助,如果有税务筹划需求的话,不妨到易商讯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