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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选购农资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2 13:05:48
导读

一些农民朋友发现作物有遭受损失征兆时,不及时投诉,导致有关部门不能及时到现场进行鉴定勘验,不能及时准确处理有关责任问题农民朋友选购种子、农药、肥料注意事项种子一看“三证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证或品种登记证,可以通过“种业信息网”进行核查,重点是核查主要农作物种子审定情况,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二看质量指标三看品种特征特性介绍。详细了解品种的特征、

   一些农民朋友发现作物有遭受损失征兆时,不及时投诉,导致有关部门不能及时到现场进行鉴定勘验,不能及时准确处理有关责任问题

农民朋友选购种子、农药、肥料注意事项

种子

一看“三证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证或品种登记证,可以通过“种业信息网”进行核查,重点是核查主要农作物种子审定情况,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

二看质量指标

三看品种特征特性介绍。详细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介绍和栽培要点,尤其是对地域范围的限定、气候条件(有效积温)的要求。切记有些品种产量虽高,但不适宜在当地种植。

四看厂名厂址

五看质量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农药

一看名称:从2008年7月1日起,农药不再用商品名称,如:打大虫、极佳品、菌除绝、草灭尽等;标签上只能使用农药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如吡虫啉、三环唑、草甘膦、氯氰•毒死蜱。

二是看“三证”号:“三证”指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国产农药这三证必须具备,而原装进口农药直接销售的只有农药登记证一个证号。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对用于大田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为LSxxxxxx,正式登记证号为PDxxxxxx,如LS20121573、PD20140005。

三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号,核对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剂型。

四是看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要根据需要防治的农作物病、虫、草等,选择与标签上标注的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一致的农药。不购买与需要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不符的农药。(对比登记的防治作物和对象,若与文字、图示不符,则属于擅自修改登记标签内容的农药。如果标注的防治作物及防防治病虫害范围极广,则此农药的质量值得怀疑或极有可能含有违禁成分。)

五是看毒性标志: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注意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上用药禁止选择高毒、剧毒农药。

六是核实所标注农药的施用方法是否适合自己使用。当有几种产品可供选用时,要优先选择用量少、毒性低、残留小、安全性好的产品。

七是看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肥料

首先是挑选一些信誉较好的化肥经销单位购买化肥,购买时尽量选一些知名品牌或曾经使用过、效果不错的化肥。

购买时重点看产品标识。每种肥料袋上都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有效成分含量、净重、标准号(国标、企标)、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厂址,复合肥、复混肥、掺混肥还需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无厂名厂址、有效成分以及执行标准号的产品不能购买。千万不要贪便宜而因小失大。

有条件的,通过“中国肥料信息网”查询肥料登记证号,重点核查厂名、厂址、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氮、磷、钾的含量应当分别标注),总养分含量及粒度与含水量,总养分是肥料价格的决定性因素。

标签标注信息与登记公告内容不符的不能购买。

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时谨防“误导”

农民朋友购买农资(化肥、种子、农药),往往因一些不良因素而失误。这其中包括:防“游商”、防“低廉”、防“专家”、防“赠奖”、防“名牌”、防“广告”、防“托”等等,以免给一年一季的农业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防“游商”:一些不法商贩打着“最高科技产品”的旗号,走村窜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出售棉种、玉米种、小麦种、化肥等,并利用农业执法机关上班前(或下班后)的时间,也就是早八点前、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前、晚六点后这三个时间段,三、五个人一伙一车,在自然村“忽悠”一阵,收钱卖货一会,再看势头下降,急忙收拾摊子离开。如此“游商”,其实只要农民朋友细心观察、思考一下。不难看出其中的“猫腻”。也不致于上当受骗。

二防“低廉”:也有一些不法商贩,“挂羊头卖狗肉”,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同一个品种,其中有肥料、也有种子。其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销售的农资或许“缺斤少两”,或许“含量不足”,或许“伪劣假冒”。农民朋友购买后,一定会“得不偿失”。因此,在购买时,务必要认真思考一下“为什么”?才能判断是否选购。

三防“专家”:近几年来,在一些人口大村,经常会来一些“专家”讲课,打着“某某农大”、“某某研究所”专家的名义,带着农资(肥料或种子农药)现场推广、销售,与当地村干部或“线人”联合,让这些人抽取一定的利润,以发挥他们的“积极”带头作用。而他们推介的农资产品并不一定能给农民朋友带来好的收益,也有部分“专家”所讲的也只是“一家之言”,也没有权威性。所以,农民朋友在这种场合购买农资,一定不要多购,可先少购试用示范。

四防“赠奖”:有一些地方经销商,把多年积存的“难以被农户认可的”肥料、种子,进行“改头换面”,制成非“本品”产品,利用农民的“贪便利”心理,另外购买一些实用品(如锅、伞、雨披等),采取“以赠奖促销”的办法,其实这只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一项手段,为自己的“伪劣假冒”产品“鸣锣开道”。农民朋友购买使用后就知道是“上当”。因此,如果出现这种现场,一定要谨慎。

五防“名牌”:前几年,从中央、省、地市的一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常常出售评比一些“农资评奖牌”,也有一些“农博会”也开出评奖活动。只要生产厂家交上一定“现金”,即可被评为不同奖项的“名牌”。只是这些“名牌”仅在各厂家的“展室”内,并不是咱农民朋友真正认可的名牌。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农民朋友在购买时一定要认准“名牌”,千万不要被一些经销商“忽悠”了。另外,农肥配方、种子等也有专门的区域和使用条件。

六防“广告”:这里笔者并不是反对广告。但是,农肥、农药、种子在合理使用,科学管理方面有很限制要求。因此,在选购时要看价格,看使用范围、看操作过程。千万不要只认“广告”,不计后果。如有必要可选试验后再推广。

七防“托”:近几年来,也有一些不法分子组团“骗钱”,发挥“托”的作用现身说事,或现场购买。当有一些农民购买农资后,这个团伙随时组织逃走分脏。

农民朋友在农业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农民若在农业生产中遭受经济损失,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三点:

一是收集证据。前面我们在《选购种子、农药、化肥注意事项》中提到的正规门店、正规厂家、销售票据、产品留样、包装。一但发生质量问题,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二是鉴定损失。如果假冒、伪劣农资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务必及时找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损失。

三是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在假劣农资侵犯农牧业生产者利益上都规定了明确的赔偿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农民朋友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辖区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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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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