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嘉 商报记者 章韵
近日,温岭的蒋女士到临海法院起诉,称自己在临海某商店购买了两桶“三无”的蓝莓酵素,她认为该店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故要求法院判决店家返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二者共计14300元。而店家对于蒋女士的说法予以了否认,她称蒋女士当时购买的仅仅是一套塑料制品。
那么,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11月8日,临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认为自己买了“三无”产品,索赔10倍赔偿金
蒋女士起诉称:2017年9月8日,其在位于临海古城街道的由王某某经营的某家居用品店里购买了两桶蓝莓酵素,事后经人提醒该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也无生产厂家和产品成分说明,为“三无”产品。对此,王某某解释称该产品是自行酿制的酵素。
蒋女士认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食品予以出售,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此要求王某某立即退还购物款1300元,并依法赔偿13000元,共计人民币14300元。
法庭上,蒋女士提交了视频一份、收款凭据一份、照片两张,其中收款凭据上写着“特百惠”。
对于蒋女士的起诉,商家经营者王某某答辩称:蒋女士当时只是在自己店里购买过一套(组)特百惠的塑料制品。自己没有出售过青梅醋或蓝莓酵素,这些酵素是帮忙酿造,自己只是收取材料费。据了解,蒋女士不是普通消费者,她曾多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其他商家进行索赔,系恶意诉讼。
为此,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组七张照片,照片显示:在2016年11月1日至9日期间,蒋女士曾多次在椒江世纪联华店、临海银泰店、温岭银泰店发生消费纠纷索赔。另有诉状和收据各一份,诉状内容显示为蒋女士在温岭市城西某家居用品店购买了三桶玫瑰醋,事后经人提醒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赔偿十倍的价款。收据显示为因2016年10月25日与2016年11月9日在椒江世纪联华一楼特百惠专卖店产生的果醋与柠檬蜜纠纷,涉及金额1056元,要求连带本金共赔偿3500元。金额我已全部收到。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收款人为蒋某某。
蒋女士对于王某某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她说自己曾在椒江买过“特百惠”的食品送给他人,发现里面有虫子,知道“特百惠”销售的食品有问题,所以特地到临海再次购买,想通过索赔给其一个教训。
法院: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蒋女士提交的视频和照片并没有显示出任何与被告有关的信息,收款收据也仅显示了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无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何种产品,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了蓝莓酵素,更无依据证明被告销售的物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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