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商律师事务所 秦静洁律师(右一)
案例介绍
张某于2017年5月在网络网盘内,上传了名为AK47自动手枪的暴力恐怖电子书。该电子书籍教授枪支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后被公安机关定义为二级涉恐文件,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违法行为。张某于2017年5月将涉恐文件上传至其网盘,直至2017年9月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该资料一直由张某存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涉恐物品的违法行为,最终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主持人
迫于当前严峻的反恐形势,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我国出台了哪些相关法律规范吗?
秦静洁律师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部法律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主持人
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具体指什么?法律如何定义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
秦静洁律师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
(5)其他恐怖活动。
主持人
案例中的张某的行为为何会遭受到处罚?
秦静洁律师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刻意持有还是无意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也不管该物品是否被行为人传播及是否在社会进行扩散,只要行为人有实际占有、支配控制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即可认定为非法持有。
所以张某的行为是属于《反恐怖主义法》中明令禁止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主持人
本案中张某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中的“持有”行为认定?
秦静洁律师
相较于传统物品,网络物品独特的存在方式也导致了获取方式的不同,因此造成了网络物品持有认定的特殊性。就网络物品而言,行为人主动将存在于互联网中的资源下载或收藏至个人存储设备中予以保留,就应认定为持有。
在本案中,网盘的使用人是张某,张某主动保存该宣扬恐怖主义的资料,即使是非物质形态的无形的电子资料,也应认定为张某持有。
主持人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秦静洁律师
认定构成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201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20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5册以上的;
2.报纸100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20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100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20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0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5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20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20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主持人
鉴于互联网产品的特殊形式,能给我们介绍一下网络网盘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以及应注意什么吗?
秦静洁律师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如本案中的张某通过网络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因此网络网盘运营商是否对此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设定了一个新的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经监管部门责令网络网盘运营商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
如果有群众阻扰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的,那么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秦静洁律师
1.个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主持人
作为普通公民,面对恐怖主义思想网络渗透应该怎么办?
秦静洁律师
网络是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我们在日常上网过程中发现疑似含有恐怖主义思想的宣传品、音视频时应当做到:
(1)及时停止观看。(2)不在手机或电脑上下载、保存相关宣传品、音视频。(3)不散布、不转发、不传看相关宣传品、音视频。(4)对在网络公共空间传播的含有恐怖主义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不评论、不讨论。(5)通过视频网站设立的“暴恐音视频举报专区”链接,或各类手机应用的违法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广播电视台990新闻台、南宁市普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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