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1.坝心镇综合农贸市场全保珍经营销售的绿豆芽(散装称重),亚硫酸盐(以SO₂计,实测值:0.086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亚硫酸盐(以 SO₂计)是国内外常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通常情况下以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等亚硫酸盐的形式添加于食品中或采用硫磺熏蒸的方式用于食品加工处理。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长期食用亚硫酸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中规定,豆芽中的亚硫酸盐(以SO2计)应符合≤0.02g/kg的要求。豆芽中亚硫酸盐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为了使豆芽外观白净,使用了加入漂白剂的水进行浸泡。
2.江西南昌市红宝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红河县大羊街乡人人乐超市经营销售的果冻(散装称重),菌落总数(实测值:2900,12000,110000,5400,3000CFU/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n=5,c=2,m=100,M=1000CFU/g);大肠菌群(实测值:310,25,360,33,160CFU/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n=5,c=2,m=10,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并非细菌学分类命名,而是卫生细菌领域的用语,它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调查研究表明,大肠菌群细菌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是大肠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多以典型大肠杆菌为主,而外界环境中则以大肠菌群其他型别较多。大肠菌群最初作为肠道致病菌而被用于水质检验,现已被我国和国外许多国家广泛用作食品卫生质量检验的指示菌。
3.广东揭阳市揭东区喜又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禄丰县仁兴镇鸿丽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什锦大果冻(散装称重),菌落总数(实测值:460,2000,760,1500,470CFU/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n=5,c=2,m=100,M=1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河南漯河市恒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马关江菊超市经营销售的溢口香苹果味果冻(散装称重),菌落总数(实测值:850,740,400,180,65,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n=5,c=2,m=100,M=1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需氧情况、营养条件、pH、培养温度和时间等)每克(每毫升)检样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按国家标准方法规定,即在需氧情况下,37℃培养48h,能在普通营养琼脂平板上生长的细菌菌落总数,所以厌氧或微需氧菌、有特殊营养要求的以及非嗜中温的细菌,由于现有条件不能满足其生理需求,故难以繁殖生长。因此菌落总数并不表示实际中的所有细菌总数,菌落总数并不能区分其中细菌的种类,所以有时被称为杂菌数,需氧菌数等。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数较高;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5.云南欣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华宁县华溪镇农贸市场胡跃琼摊经营销售的欣如意味精(200克/袋),谷氨酸钠(实测值:46.5%,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80.0%)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云南欣鼎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红河县大羊街乡人人乐超市经营销售的欣如意味精(100克/袋),谷氨酸钠(实测值:36.8%,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80.0%)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谷氨酸钠(C5H8NO4Na)是谷氨酸的钠盐,味精的主要成分,属于天然的最丰富的非必需氨基酸之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归于“公认安全”(GRAS),我国和欧盟则视为食品添加剂。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鲜味,在中国菜里用的最多,也可用于汤和调味汁。鲣鱼(柴鱼片)、鸡肉、猪肉、牛肉等蛋白质或干香菇、松茸等菇菌类经过熬煮,也可以获取相同物质。我国自1965年以来已全部采用糖质或淀粉原料生产谷氨酸,然后经等电点结晶沉淀、离子交换或锌盐法精制等方法提取谷氨酸,再经脱色、脱铁、蒸发、结晶等工序制成谷氨酸钠结晶。我国颁布的《谷氨酸钠(味精)》(GB/T 8967—2007)中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99%;加盐味精应符合谷氨酸钠≥80%。味精中谷氨酸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为控制成本,添加氯化钠,导致谷氨酸钠含量不足。谷氨酸钠不达标主要影响味精的品质,表明产品鲜味不足、质量不过关,但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7.昆明经开区来福调料厂生产、昆明市盘龙区桥桥副食店经营销售的料酒(500ml/瓶),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实测值:0.046g/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2g/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氨基酸态氮指的是以氨基酸形式存在的氮元素的含量。氨基酸态氮是判定发酵产品如:酱油、酱、料酒、蚝油、虾油、鱼露等调味料发酵程度的特性指标。该指标越高,说明调味料中的氨基酸含量越高,鲜味越好。所以大多数企业都在不断的提升公司的配制技术和研发技术,以达到高氨基酸态氮的标准,从而以达到更高的商业价值。氨基酸态氮不达标,可能是由于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是产品与已制定指标不匹配等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产品配方缺陷,还有可能是个别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8.云南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文山市同辉超市泰民店经营销售的料掌柜特酸黑米调味汁(500ml/瓶),总酸(以乙酸计,实测值:3.5g/100m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5g/10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总酸(以乙酸计),是调味品,尤其是食醋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一般而言,总酸含量越高说明食醋发酵程度越高,酸味越浓。总酸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不得低于3.5g/100mL。调味汁中总酸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未按标签明示值要求组织生产;还有可能是出厂检验把关不严。
9.金平县志光酒坊生产、金平山里农家分店经营销售的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114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0.金平县喜望桥好口福酒厂生产、金平左记贵州牛肉馆经营销售的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0300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个旧市鸡街镇乍甸华氏酒坊生产销售的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177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2.文山市丘北县腻脚彝族乡邵寿恒生产、文山市醉品药膳鸡馆经营销售的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197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3.姚安县张老表纯粮酒坊生产销售的高粱酒(散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165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甜味剂,目前已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制造中。少量的甜蜜素对人体没有影响,可随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在身体内不会有蓄积,若长期过量食用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白酒样品存在使用甜蜜素的情况。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为改善产品的口感,在白酒中添加甜蜜素等甜味剂来调节口感,达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目的。
14.金平傣皓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紫薯酒,甲醇(实测值:1.08g/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6g/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5.昭通市昭阳区洒渔镇大桥村戴俊生产销售的苹果酒,甲醇(实测值:6.62g/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2.0g/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6.漾濞孟家老酒坊生产销售的苦荞酒(散装),甲醇(实测值:0.705g/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6g/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7.云龙县乔生商贸服务部生产销售的苦荞酒(散装),甲醇(实测值:1.29g/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6g/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甲醇是一种麻醉性较强的无色液体,又称“木醇”或“木精”,它能无限溶于酒精和水中。甲醇有酒精的外观,有温和的酒精气味,有烧灼感,甲醇对人体的危害性较大,白酒中甲醇超标会产生以下危害: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急性中毒:短时大量吸入出现轻度眼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口服有胃肠道刺激症状);经一段时间潜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酒醉感、意识朦胧、谵妄,甚至昏迷。代谢性酸中毒时出现二氧化碳结合力下降、呼吸加速等。慢性影响: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粘膜刺激,视力减退等。皮肤出现脱脂、皮炎等。
18.昆明市经开区来福调料厂生产、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丽萍酱菜店经营销售的黄酒(480mL/瓶 8.0%vol),酒精度(实测值:5.7%vo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8.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9.马关吉云酒厂生产、丘北树皮心连心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吉云包谷酒(2.25L/瓶 50%vol),酒精度(实测值:40.9%vo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49.0-51.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0.保山禧源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腾冲市固东镇浙联百货店经营销售的禧源春糯米酒(液态法白酒 2.2L/瓶 36%vol),酒精度(实测值:30.8%vo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5-37%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1.普洱开兴酿酒总厂生产、澜沧万福超市经营销售的自烤酒(850ML/瓶 42%vol 固液法白酒),酒精度(实测值:32.8%vo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41-43%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酒精度又称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的一个理化指标,酒精度含量应符合其标签明示值。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部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当,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或者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还有可能生产企业为了盈利,低度酒冒充高度酒售卖。
22.普洱市9景谷林苑酒厂生产、玉溪市红塔区彩虹市场邓士明经营销售的铭成50度云南米酒(500ml/瓶 50%vol),三氯蔗糖(实测值:0.0254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3.青龙农贸市场朱秀英经营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267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4.青龙农贸市场白春美经营销售的绿豆芽(散装称重),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264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5.青龙农贸市场白春美经营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175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6.坝心镇综合农贸市场全保珍经营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196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7.坝心镇综合农贸市场全保珍经营销售的黑料豆芽(散装称重),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0796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传递食品安全状况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守护民生饮食健康|
声明:易商讯尊重创作版权。本文信息搜集、整理自互联网,若有来源标记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纠正并删除相关讯息,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