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第一章建筑专业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
1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为居住建筑服务不超过2 层独立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 层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 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内设置的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等类似功能用房,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5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26m,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175m;
6 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且该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时(不经过商业服务网点空间),第二层任一点至楼梯门或前室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 规定的单、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7 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内不得利用层高增设夹层,分隔单元内严禁人员居住。
1.1.2 类似医疗建筑
1 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规》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2 医疗美容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非医疗美容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设计;
3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其他功能用房设计时,《建规》与专项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1.2 总平面布局
1.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
防火间距应计算到相邻建筑最近处的外墙面,封闭阳台、室外楼梯及凸窗(飘窗)应计算到其边缘,不包括室外不燃烧体构件。
1.2.2 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单元拼接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同一栋住宅建筑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
1.2.3 建筑自身防火间距要求
1 同一座回字形、U 型、L 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且当凹槽宽度与深度比不大于1:2.5 时,可在两窗之间挑出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隔墙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当一侧采用固定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图示1.2.3.1)
图示1.2.3.1
2 住宅单元之间相对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宜小于6.0m,水平相邻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0m;
3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凹槽为U 型且采用连廊联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连廊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4.0m,应采用开敞式连廊;正对连廊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或设置防火措施,且连廊周围1.0m 范围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图示1.2.3.3)
图示1.2.2.3
4 其他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门、窗、洞口之间间距要求如下:当下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或任一部位采用固定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不限;
1) 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烟窗,与同一建筑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1.2.3.4.1)
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的采光、通风等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物外墙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1.2.3.4.2)
图示1.2.3.4.1
图示1.2.3.4.2
3) 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之间设置相应防火挑檐时,防火距离不限;
4) 下沉式广场、下沉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
5) 建筑物内电影院、会议厅等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塔楼正对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m。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1.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以下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水族馆的水体水箱、装修材料采用A 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室内温泉的泡池面积、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帘、水幕或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防火分区分隔仅为车辆独立使用的汽车库坡道等。
1.3.2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并入汽车库,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
2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和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1.3.3 裙房与塔楼之间
当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裙房的防火分区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1.3.4 中庭防火分隔
当建筑中庭起始层与周围连通空间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连通空间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 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消防疏散应满足规范要求。
1.4 平面布置
1.4.1 大面积剧场、会议厅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及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规》第5.4.7 条和5.4.8 条的要求且座位数不超过400 座时,厅室面积不应超过650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800 ㎡;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800 ㎡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埋地深度不大于10 米,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
3 不因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1.4.2 住宅附属汽车库
住宅附属汽车库与住宅共用同一楼梯间时,其地下室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1.4.3 幼、教、老、医附属汽车库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下部设置地下汽车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难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车库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图示1.4.3.1)
图示1.4.3.1
2 电梯通达车库时,应满足《建规》第5.5.6 条的要求;
3 汽车库的窗、洞口部位(楼梯间除外)与上部建筑的外墙窗、洞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4m。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1.5.1 人数计算
1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1.1 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2 餐饮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饮食建筑用餐人数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 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未划分就餐区域时,其疏散人数计算可按商店营业厅计算。
3 商店建筑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 的露台面积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 时按3m 的露台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图示1.5.1.3)
图示1.5.1.3
1.5.2 敞开楼梯间疏散
1 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图示1.5.2.1)
图示1.5.2.1
2 5 层及5 层以下(未采用开敞外廊)的普通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食堂等其他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敞开边长不应超过围合墙体长度的1/4)。
1.5.3 公共建筑楼梯间
1 公共建筑(含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应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若确有困难,从防火分区内任一疏散门(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2 多层建筑、裙房剪刀楼梯间能自然通风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失火时楼梯间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
1.5.4 高层公建塔楼投影区域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疏散楼梯独立设置、空间互不连通,上下功能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时,低楼层区域(包含塔楼投影范围内)疏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可按其服务的层数、高度及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需按其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图示1.5.4)
图示1.5.4
1.5.5 首层疏散
1 公共建筑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含共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合计总净宽度;地下部分为非人员密集场所,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或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图示1.5.5.1)
图示1.5.5.1
2 首层疏散距离及防火分隔要求
1) 不超过4 层的公共建筑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民用建筑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但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首层可将走道和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且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3) 住宅建筑的两部疏散楼梯或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此时门厅对外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m;
4) 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本指南1.5.5.2.2 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管道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
5) 首层疏散采用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大于30m 时,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大于30m 时,应参照避难走道设置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5.6 车库疏散
1 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且无共用楼梯的情况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安全出口,且应增加疏散照明和标志;
2 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甲级防火门接入;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且在前室通向楼梯间处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1.5.6.2)
图示1.5.6.2
3 汽车库坡道不考虑人员疏散,不计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应阻挡安全出口,且不应影响消防设备用房、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1.5.7 住宅单元组合屋面疏散
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 的多个单元组合,屋面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平屋面面积可按1/2 本楼户数×3.2 人/户×0.25 ㎡/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0.0 ㎡;
2 当不同单元间坡屋面内部连接通道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排烟要求时,可视为满足屋顶连接要求;
3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 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规》第6.4.5 条的相关规定。
1.5.8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符合《建规》第5.5.28 条相关规定外,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单元平面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户数超过6 户时,每户均应能从两个不同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图示1.5.8.1);
2 从同一个方位进入合用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 户(图示1.5.8.2);
图示1.5.8.1
图示1.5.8.2
3 剪刀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分别设置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图示1.5.8.3.1),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图示1.5.8.3.2、图示1.5.8.3.3);
图示1.5.8.3.1
图示1.5.8.3.2
4 合用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是指消防电梯开门方向井道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m×2.4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图示1.5.8.4)。
图示1.5.8.3.3
图示1.5.8.4
1.5.9 下沉广场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 条、第6.1.4 条的有关规定;
2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5.10 避难走道
商业等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计算疏散宽度时,应取避难走道与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楼梯、台阶宽度的较小值;
2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等其他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
1.6 建筑构造
1.6.1 窗间距
1 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首层隔离处外窗窗槛墙高度应符合《建规》第6.2.5 条要求;
2 建筑上下层开敞阳台、住宅建筑跃层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中庭外窗处为同一空间时上下开口之间、楼梯间上下层为同一竖向疏散空间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
3 建筑窗槛墙高度不满足时,可以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固定式乙级防火窗或在室内贴临外窗设置墙体,以满足上下窗槛墙高度要求。
1.6.2 建筑幕墙隔离
建筑幕墙楼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封堵,应至少在上下两端作封堵。(图示1.6.2)
图示1.6.2
1.6.3 普通电梯满足按照“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普通电梯的轿厢应采用A 级材料装修。
1.6.4 防火门
1 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门框或地面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90°后的门内表面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80mm 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图示1.6.4.1)
图示1.6.4.1
2 建筑内开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在“完全开启”后不能影响疏散走道、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图示1.6.4.2)
图示1.6.4.2
1.6.5 防火卷帘
1 不应使用水平或侧向封闭式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
2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可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防火卷帘隔离的走道空间不用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图示1.6.5.2);
图示1.6.5.2
3 车库在防火分区处应尽量采用防火墙分隔,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宽度不受《建规》第6.5.3 条第1 款规定限制。
1.7 灭火救援设施
1.7.1 消防车道
1 消防车转弯半径: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配置情况进行选择,且多层建筑不应小于9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2m,超过100m 的建筑不应小于18m;注:场地设计中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图示1.7.1.1)
图示1.7.1.1
2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在困难地段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处不作限制)(图示1.7.1.2),消防车道距单、多层建筑的安全出口最大行走距离不应大于50m;
图示1.7.1.2
3 当受场地限制无法设置规则回车场时,可利用T 型、Y 型等不规则场地作为消防车回车场地,但进入端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相应转弯半径长度;(图示1.7.1.3)
图示1.7.1.3
4 消防车道应尽量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尽端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5.0m,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5 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配置情况确定消防车荷载,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40T 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75T 消防车荷载;
6 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1.7.2 消防车道出入口数量当用地范围较小(不大于2 万㎡)或受条件限制(如场地情况复杂)时,消防车道仅能有一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通时,该出入口段道路宽度应能满足消防车双向行驶要求且不小于7m。
1.7.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 计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物长边长度可采用矩形内切法(注:取能内切高层建筑外轮廓的矩形长边)予以确定;建筑物周长计算时,对于建筑轮廓较复杂的,凹槽宽度小于6m 时可不计算凹槽内边长度;(图示1.7.3.1)
图示1.7.3.1
2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设置建筑最高处不超过12m 的裙房时,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该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时,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图示1.7.3.2)
图示1.7.3.2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布置在建筑物的转角部位时,当每一侧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外墙均有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通过坡度不大于3%的消防车道连通,可视作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图示1.7.3.3)
图示1.7.3.3
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应计算到建筑的主体墙面,间距不计凸窗、阳台、空调板等突出物;
4 依据《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应按《建规》第7.2.2 条执行。
1.7.4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除应符合《建规》、《车消规》、《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2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的设置应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 条的规定确定;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按建筑高度均应设置消防电梯时,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合用;
3 上部建筑与车库合建时,地面车库建筑应按《车消规》第6.0.4 条的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当上部建筑设置了消防电梯,下部有地下车库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车库部分,或单独增设消防电梯进行地下车库救援;除此之外,地下车库不须另外设置专用消防电梯;
4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合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电梯厅尺寸及面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要求);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在合用前室两侧应各再加一个前室;进入合用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共用消防电梯受阻时消防队员可以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一台合用消防电梯不得服务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当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不能仅设一台合用消防电梯;(图示1.7.4.4)
图示1.7.4.4
5 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跃廊式、跃层式住宅建筑中不开设户门的楼层及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
1.7.5 消防救援窗
1 首层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以及各层有敞开阳台或敞开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当建筑外墙设置有覆盖装饰物不直接对外时,应在外沿设置开口且能直通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
2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图示1.7.5.2)
图示1.7.5.2
1.8 其他
1.8.1 乳胶漆
乳胶漆施涂于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 的乳胶漆,可作为A 级燃烧性能材料使用。
1.8.2 固定窗
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休息平台处外窗可视为满足顶部要求;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防排烟标准》GB51251-2017 第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 超100m 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1.8.3 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当该设备用房内平时设有值班室、控制室时,其中至少一扇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小于15m 的通道连接安全出口。
1.9特殊建筑和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引自《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隔离》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
引自《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它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 的综合楼。
8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儿童活动场所
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实训楼
学校建筑中仅用于教学且不对外营业的多层实训楼,可参照教学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注:例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但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实训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除外。
密室逃脱类场所
是指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装修设计图纸应报送设计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
2 不得使用明火;
3 装饰装修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4 应与相邻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及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隔离,道具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防火隔墙及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隔离;
5 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疏散通道上的门禁应在失火时自动失效;
6 应根据具体场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7 装饰装修时不应遮挡排烟口、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等消防设施;
8 应严格执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应急消〔2021〕
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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