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证》被扣除12分后是不能继续开车的,驾驶人必须重新参与学习并通过考试后方可继续开车。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4)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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