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是一种小型海洋动物,一直被作为中药材受到人们青睐,但野生海马被列为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一旦捕杀和买卖,就触犯了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野生海马干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海马干制品134条共566.67克,予以没收。
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海马被列为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药房内以8至15元每克不等价格对外销售海马干制品。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药房内被抓获,当场扣押海马干制品三袋。经称量和鉴定,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三袋海马干制品共134条,净重566.67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售的海马干制品为“蝠鳍亚纲(Actinopterygii)海龙鱼目(Syngnathidae)海马属(Hippocampus)物种的干制品”;海马属的所有物种的野外种群,均被列入202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海马基准价值每条30元,保护系数5,本案扣押在案的海马干制品价值20100元人民币。
廉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海马干制品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因此,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南方日报记者 李廷睿 通讯员 徐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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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廉江市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勿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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