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14日讯 (通讯员 汤国强 王国禹 记者 万凌云) 今年3月1日到6月30日,属于长江禁渔期。可是,期间依旧有人为了挣外快,怀有侥幸心理,在长江里进行捕鱼类。13日,丹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长江飞达码头附近水域开展禁渔期执法行动,现场查获1艘捕鱼船、多条地笼,有效震慑非法捕鱼行为。
当天上午,丹阳市农林行政执法人员驾着执法船,在长江内巡逻。10时40分许,当执法船行驶到丹阳飞达码头附近的迎丰河口水域时,执法人员发现靠近码头的江里,有一艘黄色的塑料捕鱼船,正在进行捕鱼作业。执法队员立即驾驶执法船快速驶去,对违规捕鱼行为进行阻止。
见执法船驶来,正在捕鱼的男子见势不妙,立即丢下渔具,匆匆上岸逃跑。经过仔细搜寻,执法人员在附近水域找到了多条地笼。随后,执法人员将地笼一一拉入执法船内,并将地笼内的鱼、蟹、虾等全部放生。
执法队员告诉记者,由于“地笼”的网目尺寸小,渔获物选择性较差,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因此属于禁用渔具。这些地笼每个约15米长,里面有不少小鱼、江蟹、江虾等鱼类。将地笼拉上来时,它们都在网内挣扎着。
“这些小江蟹和小江虾都很小,如果吃了很是可惜。”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它们一旦离开水,存活下来很困难,于是我们当即将其放回了江里。禁渔时期是鱼类繁衍的季节,这些渔网、地笼撒在长江里也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且一旦过往船只的螺旋桨打到渔网,还将失去动力,后果不堪设想,执法部门发现一张就会清理一张。”
据丹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江禁渔期制度就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实施禁止捕捞作业的一种保护措施,为幼鱼提供一个更好的繁殖、生长的时间和空间,使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为此,丹阳农业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作业,除了没收涉渔船只外,还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另外,电、炸、毒鱼属于刑事犯罪,一旦查获将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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