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从乾隆年间形成村落至今已有260余年的历史,形成特有乡规民俗。
从乾隆初年至1949年包头居民按籍贯、职业、地域、行业等组成约 8个不同类型的社。每个社都有社规,各社的社规虽然各不相同,但却都有道德规范的内容。每一个居民都属于一个社或几个社。例如居住在昔日包头西阁一带的代州籍皮毛商,他们按籍贯加入代州社,同时按地域加入西大社,按行业加入绒毛社或生皮社,因此;可以说昔日包头形成了社的网络,亦形成了道德规范的网络。
各个社的社规逐渐形了包头的乡规民俗,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例如代州社规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生皮社规定:不准投机取巧农圃社规定:不准窃藏暗娼及卖淫者,,不准与人斗殴及持刀行凶,不准仿害;公共卫生等等。尤其在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老百姓宁愿按乡规民俗解决民事纠纷,也不愿到衙门打官司。乡规民俗是人们愿意遵守的行为和道德准则,而对违反者如何处罚呢?为此,昔日包头又形成独特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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