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院公诉吗
我国的公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也有部分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控告。
第一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第二种情形: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2、刑事案件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如果想让被害人出谅解书,愿意与被害人调解和解,那么这个时候被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简单点儿说就是私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公了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案件拘传的条件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5、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自己立案起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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