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2、国家司法活动,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的特殊权利运作的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法定性。司法活动的特殊作用在于其一方面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把社会冲突纳入到秩序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中,以维护社会和国家秩序。
3、狭义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指侦查机构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进行预防和处理的一项司法措施活动。司法活动的特殊作用在于其一方面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把社会冲突纳入到秩序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中,以维护社会和国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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