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网络购物,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外国优质商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化妆品、奢侈品牌、珠宝首饰等商品的海外代购服务,现如今炙手可热。
海外代购虽然方兴未艾,但兴起的时间并不算长,法律对于代购活动的规范尚不完善,这就导致受害人容易陷入维权困境。那么,代购究竟是一种什么活动?消费者在代购中又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网络代购的法律含义。
代购,字面来理解即代为购买之意,代购服务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卖家依据买家的委托指示购买特定的商品。
根据《淘宝海外代购争议处理规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规范所称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
代购一般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被代购者与代购者之间形成的交易为代购者委托被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商品,而非直接购买商品,也即排除了现货交易;二是交易的对价款应体现为代理费,而非货款,也即代购者获得利润应是形式为代理费的报酬,而非货款除去成本后的差价。
消费者选择了商家的代购服务,实质上便与商家建立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二、代购与商品买卖关系的区别。
➤ 首先,代购关系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主要受到《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一章的调整。而商品买卖关系主要受到《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的调整。
➤ 其次,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代购关系中,商家的主要义务在于按照消费者的指示选购特定商品并交付商品,而消费者的主要义务在于支付委托费用和报酬。在买卖关系中,商家的主要义务在于交付约定的商品,买家的主要义务在于支付商品的对价即货款。
➤ 最后,鉴于两种法律关系中,商家所承担的义务不同,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的权利也就存在差异。在代购关系中,商家按照消费者的指示购买并交付了特定商品,即完成了自身的义务。即便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与代理行为没有关联,商家便无需担责。
买卖关系则不同,卖家应当保证向消费者交付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对一般的商品而言,消费者有权7日内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保质期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如果瑕疵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卖家还应赔偿损失。
特附两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代购商家没有退货义务 [(2016)鲁0212民初1527号]
2016年1月,张三(化名)通过淘宝网在李四(化名)开设的网店代购一款铂金戒指。张三一共付款11万余元。因为收到的戒指尺寸不合适,张三便要求李四换货,遭到李四拒绝。张三遂将李四和淘宝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网络代购合同,返还货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四作为淘宝卖家依据张三的指示到香港为其代购了符合张三指定款式戒指,并提供了购物发票,作为代购人员,李四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张三作为委托方主张解除合同有违公平原则。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关系,张三无权要求李四承担退货责任,于是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商家应承担出卖人责任 [(2017)京0102民初12827号]
2017年4月,张三(化名)在李四(化名)开设的淘宝购物网店购买了某款巴西原装进口的胶囊,总价款为3504元。张三收货后发现购买的胶囊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且使用蜂胶为生产原料。张三遂以李四销售的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四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四向张三所发送的胶囊为位于境内的现货,并非是从海外代购,且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产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亦未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因此,张三与李四的交易并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而应认定为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据此,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三、商家标注为代购就是真代购?
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有许多商家均标注了“代购”“海外代购”等字样。然而,并不是商家在网店上注明代购,其从事的就一定是代购服务。商家从事的究竟是不是代购服务,仍然要根据交易行为的特征来判断。
许多商家虽然标注了代购字样,但同时标注了商品价格,具有现成的货源,这种模式下商家赚取的仍是商品的差价。这种“代购”只是挂着代购的名,本质上仍是商品买卖。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消费者能向商家主张的权利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仅存在代购关系,商家不承担出卖人责任,有鉴于出卖人一般远在国外的现实,消费者可能面临维权无门的状况。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代购商家时,应当注意区分,尽量选择经营现货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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