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人、面积、用途等信息。
2、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土地使用权人、面积、用途等信息。
3、抵押登记:登记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金额等信息。
4、租赁登记:登记不动产的租赁情况,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金等信息。
5、共有权登记:登记不动产的共有权人、份额等信息。
6、预告登记:登记不动产可能发生的权利变动情况,如拍卖、强制执行等。
7、其他登记:包括查封、冻结、异议等。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适用对象方面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其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企业和群众最普遍、价值最高的财产。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明晰产权,避免企业和群众权益受损。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哪些作用1、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进行统一登记之后,可以减少因“证出多门”产生的产权不清、重复登记、错漏登记等情况的发生,这样可以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及权威性,能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2、方便企业、群众,减轻当事人负担。在分散登记时,土地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承包地到农业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进行统一登记后,将分散多个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这样将大大减轻群众负担。
3、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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