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芒市市场监督局局长邀请网红@superB太逛市场,遇到店家使用过期原料,网友却为这位局长点赞。下面大家就和易商讯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局长带网红逛市场遇店家使用过期原料。
局长带网红逛市场遇店家使用过期原料
最近,美食博主@superB太发布了一段“云南芒市市场监管局邀请我来体验他们市场消费情况,局长会被打脸吗~”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博主@superB太表示,他收到云南芒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的邀请,以一个游客消费的角度了解当地市场环境。其间,他和局长买到了足斤足两、物美价廉,重8斤只要24块钱的菠萝蜜;也遇到了销售排骨存在缺斤短两,菜板后面藏肉的不诚信商户;甚至还有涉嫌使用过期原料和腐烂变质水果的饭店……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发现了违法行为,该视频的评论“画风”却不是指责和埋怨,而是“一边倒”地夸赞这位局长。网友们纷纷表示,“局长的这个邀请,格局打开了”“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建议全国推广”……
这个视频的意外走红,给执法部门打开了“接受群众监督”的工作思路。实践表明,这样的方式值得肯定,值得推广!
市场监管部门面对着14亿多消费者,直接与1.6亿经营主体打交道,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样样离不开市场监管部门的守护。实践证明,直面问题不会影响当地和执法部门的形象,善于发现问题、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才是从根儿上消灭问题,让群众满意的“法宝”。
这位芒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敢于开诚布公地接受群众监督,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创新之举。在被@superB太问到会不会担心被打脸的时候,该局长也坦诚地表示,“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做得好和做不好的商户,我们希望能借此机会改进营商环境,让商家更加诚信”。
这位局长说到做到!发现商户存在缺斤短两的行为,局长当场明确表示,如果再发现一次,将依法依规要求市场开办方将商户清除出去。随后执法人员要求该商户立即整改,并要求市场开办方规范所有商户经营行为;对于该商户利用电子秤去皮功能缺斤短两的经营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不得不说,看完这个视频,我们的感受可以说是大快人心!我们看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为民”的理念、直面问题的勇气和公开透明的执法。把民生期盼、社会关切作为市场监管的发力点,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这种勇气和行为直接带来的,不但不是“打脸”,而且是十足的“长脸”——战斗在市场监管一线的基层人员的辛苦和付出被看到,为民服务的初心和担当被看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被看到——还有什么比这更重要呢?
缺斤少两怎么处罚
一、缺斤少两怎么处罚
1、缺斤少两的处罚方式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哪些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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