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没有把邮件送到,原路退回法院,导致一审败诉的罗先生丧失了上诉机会。70余万元执行款一年后“从天而降”,罗先生至今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案例显示,中国邮政在“拒收如何留存证据”“何种情况可以视为拒收”“拒收几次可以退回”等问题上,存在做法不一问题。
□法制日报《法人》记者 彭飞
“这事儿究竟该找中国邮政负责,还是找法院负责?”家住北京丰台区邻枫路5号院的北京市民罗先生最近遇到一件无比郁闷的事。
2019年春节后不久,罗先生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全部遭冻结。随后他收到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卡上的10余万元现金被划扣,高铁、飞机也坐不了。
向法院求证之后罗先生才知道,自己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生效判决,罗先生需要向原告支付60多万元本息。然而,罗先生至今没收到过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方面告诉罗先生,一年前法院便向他邮寄了判决书,因为被拒收,所以判决已经生效。法院的回复让罗先生更加郁闷了:“我从没收到过邮政的邮件,何来‘拒收’一说?”
邮政挂号信未送达惹争议
一年前,罗先生曾卷入一场官司。
2018年2月,原告陈某在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将某建设公司、张某、罗先生同时告上法庭,案由是拖欠工程款60余万元。立案后,原告撤回对建设公司的诉讼。之后罗先生收到了法院开庭通知。
“张某是该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我是给张某打工的,我们之间有雇佣合同,我觉得这事儿和我肯定没关系,所以就没有去开庭。”罗先生告诉《法人》记者,张某也缺席了庭审。
直到2019年1月底银行卡遭冻结后,罗先生才知道案子败诉了,他也成了被执行人。
之后,罗先生的代理人前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才把事情搞清楚。
原来,早在2018年3月15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便做出一审判决,罗先生要和张某共同承担60多万元的本息。2018年3月22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便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罗先生邮寄了一审判决书。
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显示,2018年3月22日,邮件从莒南县发出,3月24日到达北京市科学城投递部。3月24日上午10点34分,显示“正在投递”,当天13点25分显示“已经退回”。3月25日,科学城投递部将邮件原路返回,3月27日达到莒南县被法院揽件,莒南县人民法院以“拒收”处理该邮件。
就这样,这封装着一审判决书的挂号信,只经“一次投递”,空转五天后又回到了一审法院。
“投递这个信件的时间段我一直在外面工作,但我爱人在家,她也没收到过这个信。”罗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从2018年3月1日到 4月20日一直在安徽工作的考勤表和单位证明信。
罗先生的妻子也告诉记者,那个时间段她一直在家,可能偶尔会出去买菜、逛公园,“即使这样投递员也应该换个时间再来投递才是”。
投递部无法证明拒收过程
罗先生随后找到中国邮政科学城投递部,要求投递员对当时的投递情况做出说明,不过科学城投递部一位负责人称“投递员腿受伤,暂时联系不上”。
近日,记者陪同罗先生的妻子再次前往科学城投递部了解情况,办公室一位李姓负责人现场给当时的邮递员打了电话,邮递员在电话中回应称,“时间太久记不起了,可能是投递地址上有租户,所以退回了”。
对此,罗先生的妻子明确表示,他们的房子从没有出租过他人。
此外,该李姓负责人还回应称,按照他们的投递规定,如果人不在家,下一个投递时间段还会再去投递,或者在门口张贴通知单,或者放在门口快递箱。但像这样一下子退回的应该是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地址查无此人”“2.迁移新址不明”“3.原书地址不详”“4.欠资”,具体原因快递员会直接在列表上标出。或者出现了收件人明确表示拒收,快递员会在“改退批条”上手写“拒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首先,我从来没有收过邮件,何来的拒收?如果真有拒收一说,法院和中国邮政难道不该提供证据来证明我拒收了?”罗先生告诉记者。
该案一审审判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拒收的视为送达,如果邮政存在造假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如果拒收,邮政上有经办人和经办时间;邮政造假的情况,法院给出处罚的案例也有很多。
司法文书投递屡次出问题
记者检索发现,因为中国邮政的错误投递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损失并被法院判罚的案例并不鲜见。
据《羊城晚报》2016年报道,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投递法院专递过程中,投递员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遗失法院专递邮件,被法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记者还发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3895号判决书中,法院通过司法专邮向张某送达开庭传票,但投递员三次投递均未成功,且后两次投递未成功无电话联系记录。对此法院认为,营业部应赔偿张某相应损失。
在〔2016〕粤01民特792号裁定书中,申请人长嘉电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广州仲裁委于2016年2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长嘉电子公司送达相关仲裁文书,被以“拒收”为由退回。但长嘉电子公司指称,快递公司出具的《改退批条》显示的是2月6日“拒收”,该日为中国农历大年二十八,次日即为除夕,长嘉电子公司已经放假,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无人签收,不可能是“拒收”。
针对“拒收是否会做相关记录”“拒收几次可以退回”“无人签收是否可以视为拒收”等问题,《法人》记者联系采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稿件编审:贾宝元 编辑: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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