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首先可以由你们协商进行处理。
如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双方收入、购置财物,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债权与债务原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是双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名义上为“嫁妆”、“彩礼”,请求返还的也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在具体分割财产时,会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进行分割。
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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