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或设有国际部的学校如需要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应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局核准并备案,经教育局、区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办理手续核准后,领取统一的校车标牌方可运行。未经申请并批准的,任何学校都无权配置或租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学校原则上应逐步减少、清退校车使用。
第七条 学校自有校车和租赁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驾驶人验审合格予以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学校应安排教师或专职护送人员跟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车辆必须设定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校车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
第九条 学校应对自备校车加强管理,做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使用登记等工作,明确驾驶员及跟车人员的职责。租用车辆则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教育教学活动时,如需租用车辆时,应提前一周报教育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单位的车辆,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