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n+1怎么算?笔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专员直接以“N 1”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基于此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协议文件,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经济补偿金n+1怎么算?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经济补偿金n+1怎么算
笔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专员直接以“N 1”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基于此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协议文件。
但当问及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情况时,笔者发现,用人单位往往并不清楚“N 1”的真正意义,并因此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费用,即多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
本文针对上述情形,简述一下经济补偿金中的“N 1”问题。
1、“N 1”中的N是什么意思?
通常所指的“N 1”中的N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基于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所应当向其支付多少个月的工资作为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如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实际工作年限为5年8个月,则基于上述规定,其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月数为6,即N=6.
2、N为什么要 1?
1指的是在支付N个月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加一个月的工资,这个问题是产生较多误区的地方,并不是N一定要 1,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需要在N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这里的所增加的一个月工资,不是经济补偿金,就是单纯一个月的工资,也叫“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如下情形下,才发生N 1的支付标准。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情形下也不是一定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只需根据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无需再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只有当发生上述情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用人单位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以上即为“N 1”应用情形,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只需要向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无需再另行支付1个月的工资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笔者在“今日头条”中有专文表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参考。劳动合同所涉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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