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练习生》中以C位出道的蔡徐坤,曾是中韩联合打造的团体SWIN-S一员,2017年为解约与前东家依海娱乐(现依海文化)闹上法庭,还遭对方暗酸整型。
该官司一审判决书昨天(5日)曝光,蔡徐坤虽需要向公司赔偿300万元人民币(约58万新元),但却比对方原本求偿的金额少了相当多。
根据天眼查APP显示的判决书内容,原告依海娱乐声称在2015年11月与被告蔡徐坤签订了合约,合约中规定依海娱乐为蔡徐坤的独家全权经纪人,期限延续至2023年4月。若蔡徐坤提前解约,需向依海娱乐支付每年300万元人民币(约58万新元)的提前解约赔偿金。
依海娱乐2016年6月又与蔡徐坤签订了补充合约,其中规定若蔡徐坤单方面提前解约,需支付依海娱乐每年3000万元人民币(约576万新元)的提前解约赔偿金。
蔡徐坤于2017年2月向依海娱乐发出解约通知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和补充协议,依海娱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徐坤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约576万新元)的解约赔偿金和1500万元(约288万新元)的违约金。
对此,被告蔡徐坤辩称合约中规定,支付解约赔偿金的前提是原告在培养被告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成本,但实际上依海娱乐并未对他进行有效的培养和宣传。他在合同期内未获得任何报酬,依海娱乐主张的支出也无法证实。此外,依海娱乐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在1500万元人民币(约288万新元)的违约损失部分,是由于原告在解约争议审理期间,与第3方签订的肖像授权合作协议所导致的解约赔偿,而原告在此事上未能注意到可能无法履行的风险,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解约损失的责任。
至于解约赔偿金部分,法院认为被告蔡徐坤在合约签订时尚未成年,合约是由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徐某签署,加上被告对于自身未来发展和成就并未有明确的规划和预估,在两份合约履行期限过长的情况下,不利于被告的个人发展,也不利于营造演艺行业稳定健康的环境,同时增加了商业回报的不确定性。因此,蔡徐坤提前解除合约并非恶意违约。
法院最终根据原告对被告所做的宣传投入、被告的收入水平以及履约期限等因素,酌情确定解约赔偿金为300万元人民币(约58万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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