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铁被掌掴女孩拒和解的事件引发舆论的关注,而成都铁路公安局认定此事件构成“互殴”,并对被掌掴女孩进行处罚,引起大家的讨论,下面大家就和易商讯小编一起了解一下高铁被掌掴女孩拒和解 司法部发声。
高铁被掌掴女孩拒和解 司法部发声
5月2日晚四川成都,在C6276次列车上,一名女孩独自乘坐高铁时,座位后的三个座位一共坐了两大三小共五个人,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
女孩回头制止时,孩子妈妈却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
后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中孩子妈妈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进行了还击,后来车上一名东北大哥仗义出手,帮女孩教育了孩子的父母。
令公众匪夷所思的是:最终,成都铁路公安局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该女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女孩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发后,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当事女孩不接受和解
事后孩子家长首先报警,当晚11点,女孩被传唤至绵阳市江油派出所做笔录,第二天下午两点半又回到成都做笔录直至六点结束。
5月4日晚八点,双方被传唤至派出所做笔录,直到凌晨三点半结束,警方依法对女孩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女孩称,在此次警方调解过程中,孩子家长提出了和解,她表示完全接受处罚,但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赔偿。
最终警方依据双方在事件冲突中的表现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打女孩罚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处罚500元。
5月7日,被打女孩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已申请行政复议。
她表示,“我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我说服不了我自己”。
网络舆论一边倒
橙柿互动注意到,女孩在视频平台的最新视频,有网友评论说,“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好像犯人一样。”这条评论截至目前有8.3万人点赞支持。
网友“不瘦十斤不改名”表示:千万别和解哈,一定要赢。赢了成了社会案例,以后家长带孩子坐车也都会自觉点,造福大家。
网友“小白的主人”表示,公安部3月刚刚发通告,在轻微伤的冲突中,过错方主动打人,然后回击的没有产生更严重的伤害不认为是互殴,是正当防卫。
微博军事大V“空天砺剑”针对此事件发布博文:挨打还手还要被罚,有些事情和稀泥的后果就是肆无忌惮。
微博网友“读书与文学”表示:相关部门是不是要解释下给被打女子一个行政处罚,然后要被打女子签和解书,让打人者全身而退是怎么个逻辑,看晕了。
微博网友“诺拉干饭挺积极”评论称:警察真的很喜欢和稀泥,就算是知道受害者的意愿后,还是愿意花七八个小时和稀泥,有这个时间去破更大的案子不行吗?
目前,网络上对于此事的舆呈现支持被打女孩的一边倒态势。
也有极少数网友持不同看法:这个小姐姐不按照潜规则办事,虽然出了口恶气,但以后怎么办?
大部分网友的观点和疑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应当如何来判定;
二是质疑两方都被罚款的处理结果是不是警方在“和稀泥”;
三是面对他人的侵害,我们是不是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律师看法
谁闹谁有理?处置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理念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王万琼告诉记者,正当防卫和“互殴”,实践中确实很难区分。
但需要把握二者的实质,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
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都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受伤就对双方加以处理,仅仅将可能具有的防卫因素作为情节酌情考虑。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看似“简单方便”,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既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南京王波水律师表示支持广大网友的观点,一方面他提出疑问:这样一个简单的治安纠纷案件为何能做七个多小时的笔录,笔录的具体内容为何?
另一方面,他认为这样的认定是法向不法让步: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显然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理念的。
他又举了一个例子,当年武松和西门庆与蒋门神之间是否也能认定为互殴?这样的认定搞下去之后,中国人的血性何在?这样的结果无疑也是寒了大家的心。
司法部发声:
“高铁掌掴事件”的处置
要让公平正义能被看得见、听得懂
今天(5月8日)晚上,司法部官微“中国普法”就事件发声:“高铁掌掴事件”,这些疑问待厘清!
而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梳理中我们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
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能否认定为互殴?
女孩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
“中国普法”文章里称,具体到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
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
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金泽刚称,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
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总之,“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如何让公众信服,也许还要厘清一些疑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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