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司法鉴定伤情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所以实际上从重到轻,伤情共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损伤鉴定有非常严格和细致的规定。
正如前面提到的,司法鉴定中提到的“轻伤”,甚至“轻微伤”,都可能远比大家以为的重。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司法鉴定上所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与你在医院看病看伤所称的伤情有本质差异,两者在概念和体系上完全不同。
举个轻伤二级和一级例子:
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肋骨骨折;肋骨软骨骨折。这样的伤情在一般人看来已经属于比较重了,但是在司法鉴定上属于轻微伤。而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则构成轻伤二级。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也属于轻伤二级。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四肢重要血管破裂,都属于轻伤二级。
肋骨骨折六处以上,则构成轻伤一级。常见的轻伤一级还包括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白骨折,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等等等等。
而如果到了重伤二级甚至一级的程度,就是非常非常重了:
比如我们常说的植物人”,植物生存状态,即为重伤一级。重伤一级还包括双耳听力障碍,颈部大血管破裂,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等等。常见的重伤二级则包括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心脏破裂;心包破裂等等等等。
一般来说,伤情越重,其鉴定的条款越少。比如人体的体表损伤,就只到二级(烧烫伤除外)。比如关于手损伤,重伤一级只有一款情况: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结论,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轻重有巨大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轻微伤与轻伤重伤中间是有一个本质变化的。因为刑法上对故意伤害类罪名的一个参考标准就是是否达到轻伤。通俗的说,轻伤和重伤,是罪轻或罪重的区别,而轻微伤和轻伤,则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非罪和有罪的区别,具有本质差异。
在量刑方面: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
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也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例如在法医鉴定中处理伤病关系时有这样细致的区别,就可以妥善处理好在旧的鉴定标准下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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