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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07 12:01:39
导读

近日,有消息称,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据了解,“拆迁”退出历史舞台后,将以“搬迁”代替。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近日,有消息称,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据了解,“拆迁”退出历史舞台后,将以“搬迁”代替。下面大家就和易商讯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北京或将告别大批“拆迁暴发户”

3月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拟对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货币补偿标准。

根据《办法》,“拆迁”将退出历史舞台,以“搬迁”代替,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也被废止。

或将告别“拆迁暴发户”

《办法》拟明确,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

对于补偿标准,《办法》拟规定,北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办法》还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进行了规定,表示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的起草说明,此次《办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各项补偿方案、标准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

对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办法》强化了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还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针对北京市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空缺的问题,《办法》设立专章,规定以货币补偿为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结合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

《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

真正把各类权益赋予农民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4月6日通过微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政策有一些新的提法,也受到了很多讨论,涉及拆迁制度的废除和搬迁制度的建立、征地和房屋搬迁需要同步、强化房屋安置尤其是现房安置模式、补齐非住宅的补偿政策等。”

“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这一规定颇受网友关注,可以通俗理解为‘没有拆迁户’的概念了。当然从字面理解来说,拆迁更强调拆的动作,而搬迁则强调安置的功能,此类表述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导向。”

严跃进认为,政策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了更大保障。从“拆迁”到“搬迁”,其背后的主动权发生了重要变化。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而搬迁的实施主体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把各类权益赋予给农民。尤其是对于此类农民的搬迁权益给予保障,有助于在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非住宅房屋补偿,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专门针对非住宅房屋补偿设立单独一章,其和大城市的集体土地征收等情况密切挂钩,确保此类领域征收方面有更好的法规指导。政策提及,非住宅房屋补偿,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大家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华律网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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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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