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前段时间因为未履行捐款被母校起诉的事情,在今日这一事件终于有了最新进展,据悉未履行母校捐款成老赖当事人道歉,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和腾阅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未履行母校捐款成老赖当事人道歉
近日,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引起各方关注。
3月14日,吴幽在社交媒体出镜致歉并回应此事称,当初捐赠未履行是因为签合约后不久,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之后名下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最终导致无钱履约。
此外。他还表示:“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
据新京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钟晓东称,学校没有拒绝沟通,“渠道一直是有的,电话都是公开的。”钟晓东表示:“目前这件事到诉讼程序了,接下来往下推进,学校这边也会慎重处理。”
吴幽:会想尽办法把捐款落实到位
3月14日,吴幽在社交媒体上发声称,自己对中国矿业大学具有很深的情感。在偶然中,他通过一名校友介绍,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成员认识。
2019年6月1日,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纪念日。那时吴幽的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校方提出,希望他“给学校做一些支持和回馈”。
吴幽称,基金会方面最早提出,能否“搞一个10年5000万的捐赠”。但他觉得数额较大,又恰逢学校110周年校庆,便提出了捐款1100万元这个数字。
吴幽表示,自己曾询问过学校是否可以捐出价值1100万元的比特币,但校方表示无法接收,于是他决定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9年4月与校方签署协议。
吴幽在社交媒体上称,协议签署后,他的比特币在很短的时间内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他名下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很难退出,他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中。
他表示,自己与中国矿业大学有保持沟通。2021年,吴幽向学校提出了将他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但遭到校方拒绝,希望他以现金形式捐赠,“我们双方的沟通于是陷入了困境”。
在此之后,中国矿业大学通过法院发起诉讼。
吴幽称:“尽管我现在的确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但在这里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不辜负学校、校友、公众、家人、朋友们的期待。”
据新京报,3月12日14时许,吴幽称已联系到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校方在积极沟通。”该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吴幽说有自己的想法,会给我们一份书面材料,等书面材料来之后会上报学校。”该工作人员表示,学校会在之后发布公告,“具体内容还没有定,正在开会讨论。”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此前公开的庭审画面显示,庭审中还透露了双方签署的接受捐赠协议书的内容。2019年4月10日,被告吴幽及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合同,被告自愿向校方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国矿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协议书提及,该捐赠是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捐赠款项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庭审中,原告律师称,被告吴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后,在履行过程中不积极,多次沟通采取回避态度,学校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代。
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被告虽然遇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而吴幽则解释称:“自己手上有这些货(持有的项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现金。”希望校方给自己时间慢慢“出货”,或是接受自己多次提出的基金收益转赠方案。
原告律师认为,吴幽的捐赠行为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学校对捐赠事迹进行宣传,吴幽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的聘书。
吴幽对此表示,其在与学校沟通捐赠事宜时,没有要求任何名誉。
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称,矿大对此提起诉讼,希望被告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履约,防止以捐赠名义在获得公众好评后,反而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而破坏了社会风气。
吴幽在庭审中说:“这件事情,给我和我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我内心里是非常愧疚的。”
据新京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孟博表示,此捐款事件的后续主要还是以法院裁判文书为准。
据南方都市报,对于吴幽在庭审中所提及的变更捐赠方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胜利分析认为,这需要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捐赠方式就可以变更。但目前吴幽这一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除非达成执行和解,否则捐赠方式已无法再改变。
王胜利指出,若签订捐赠合同后想进行撤销,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公益事业捐赠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不得任意撤销。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就吴幽这一个案来说,“走撤销的路径似乎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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