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然而一些地区还流传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说法。近日,记者从眉山中院获悉,在洪雅县瓦屋山镇,因哥哥自行处置了父亲的遗产80余万元,一位妹妹将哥哥诉至法院。
因为父亲遗产的分配问题,一家三代人法庭相见。2022年1月,邓某兴去世,遗留下银行存款80余万元、房屋一套以及两家电站的股份。
儿子邓某军认为按照当地风俗,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应当继承全部遗产,妹妹邓某兰作为出嫁的女儿不应当享有继承权,于是便将父亲卡中的存款全部取出。邓某兰婚后在邓某军房屋旁边建房,两家毗邻而居,兄妹二人在生活中因为土地、房屋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
此时因遗产分配问题,一大家人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妹妹邓某兰与母亲何某,将哥哥邓某军、奶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自己相应的遗产。
该案受理后,柳江法庭了解到原告何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被告王某系百岁老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柳江法庭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瓦屋山镇金花桥社区,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左右街坊邻居、村社干部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法院确认邓某去世后留下的存款、房屋、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邓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其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法院认为,二原告作为邓某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其遗产。
对邓某兴名下的住房、存款、股份,法院判决原告何某(母亲)享有诉争财产5/8的份额(其中1/2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某兰(妹妹)继承父亲邓某遗产1/8的份额。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6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中,无论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娘家的事就与她无关了......父母的财产应全部由儿子继承,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即无论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女儿已婚还是未婚,作为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剥夺女儿的继承权(的情况)依然存在,特别是已经出嫁的女儿,而这其实是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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