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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释放在线消费潜力法治保障势在必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6 10:26:50
导读

要激发在线消费活力、促使在线消费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强在线消费领域的法治保障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分类监管,精准施策,加强对于重点领域和高频率不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并应做好有关执法经验总结工作。近日,各大电商平台618大促销正在进行中。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相较于实体市场的复苏步伐,

要激发在线消费活力、促使在线消费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强在线消费领域的法治保障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分类监管,精准施策,加强对于重点领域和高频率不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并应做好有关执法经验总结工作。

近日,各大电商平台“6·18”大促销正在进行中。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相较于实体市场的复苏步伐,在线消费表现出强劲增长势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4月全国网上零售额已达37638亿元,同比增长27.6%,两年平均增长13.9%。

在线消费市场快速扩张对经济发展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在线消费通过缩短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畅通需求与供给信息的交流渠道,不仅在促进供应链和产业链升级、提升供给对需求的适配性和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更是凭借数字化技术的瞬时性和无地域性,在沟通和协调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在线消费的总体发展势头是好的,但过程中也仍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具体来说,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难以杜绝。与传统实体市场中不同,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图片和商家的描述来了解交易标的,很难提前辨别所购商品的真伪。

二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刷单”炒信行为屡禁不止。网络商家和商品的信用评价,是消费者选择卖家、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赖以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指标。一些商家在利益驱动之下,利用“刷单”、刷好评、恶意差评等方式炒作自己的信用或降低竞争对手信用,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过度采集和滥用亟待加强治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从APP隐私政策、权限“越界”到网页应用、小程序索取“授权”,在线消费领域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形式愈加多样,智能推荐、短信轰炸等营销方式,也使得消费者疲于应付。

面对这些“成长的烦恼”,要激发在线消费活力、促使在线消费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强在线消费领域的法治保障势在必行。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在深入了解在线消费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类监管,精准施策,加强对于重点领域和高频率不法行为的专项治理;明确不同类型平台企业在平台内商家准入、商品质量把控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积极发布经典执法案例,强化在线商家的守法意识和能力;以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为导向,创新消费者维权渠道和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应当做好在线消费领域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工作,加大相关领域的有关经验研究力度,推动良好实践经验向制度规则转化,构建与我国在线消费行业发展状况相契合的法规体系。

要激发在线消费活力、促使在线消费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强在线消费领域的法治保障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分类监管,精准施策,加强对于重点领域和高频率不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并应做好有关执法经验总结工作。

近日,各大电商平台“6·18”大促销正在进行中。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相较于实体市场的复苏步伐,在线消费表现出强劲增长势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4月全国网上零售额已达37638亿元,同比增长27.6%,两年平均增长13.9%。

在线消费市场快速扩张对经济发展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在线消费通过缩短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畅通需求与供给信息的交流渠道,不仅在促进供应链和产业链升级、提升供给对需求的适配性和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更是凭借数字化技术的瞬时性和无地域性,在沟通和协调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在线消费的总体发展势头是好的,但过程中也仍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具体来说,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难以杜绝。与传统实体市场中不同,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图片和商家的描述来了解交易标的,很难提前辨别所购商品的真伪。

二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刷单”炒信行为屡禁不止。网络商家和商品的信用评价,是消费者选择卖家、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赖以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指标。一些商家在利益驱动之下,利用“刷单”、刷好评、恶意差评等方式炒作自己的信用或降低竞争对手信用,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过度采集和滥用亟待加强治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从APP隐私政策、权限“越界”到网页应用、小程序索取“授权”,在线消费领域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形式愈加多样,智能推荐、短信轰炸等营销方式,也使得消费者疲于应付。

面对这些“成长的烦恼”,要激发在线消费活力、促使在线消费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强在线消费领域的法治保障势在必行。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在深入了解在线消费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类监管,精准施策,加强对于重点领域和高频率不法行为的专项治理;明确不同类型平台企业在平台内商家准入、商品质量把控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积极发布经典执法案例,强化在线商家的守法意识和能力;以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为导向,创新消费者维权渠道和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应当做好在线消费领域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工作,加大相关领域的有关经验研究力度,推动良好实践经验向制度规则转化,构建与我国在线消费行业发展状况相契合的法规体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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