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杜燕飞)“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是反思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借鉴国际共识,并结合我国国情的一个有益探索。”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在“2021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双支柱”调控框架为维护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强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协调配合,推动货币政策调控从数量性调控为主向价格性调控为主转变,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性和透明度。
李波表示,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框架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
一是宏观审慎政策的框架还不够健全和成熟。相比已经成熟的货币政策框架,宏观审慎政策的诞生时间还比较短,还有很大成长空间。
“有些领域的宏观审慎政策缺乏明确和可量化的目标,职责边界和权责分配有待进一步厘清,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率还有提升的空间,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也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双支柱’的协调配合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李波说。
二是从“双支柱”调控框架来看,金融监管架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施好宏观审慎政策还有货币政策,既需要宏观、逆周期和跨市场的视角,也需要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工具上去。
关于下一步工作,李波表示,一是要强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从数量性调控为主,向价格性调控为主转变,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同时,在宏观审慎政策方面,充分发挥宏观审慎政策结构性靶向调控的作用,针对房地产金融、跨境资本流动、债券市场等特定领域的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宏观审慎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
“要深入研究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交互机制,厘清不同政策工具的作用方向,机理和适用条件,探索“双支柱”调控框架下的政策协调。”李波说。
二是进一步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研究更加明确可量化的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和中间目标;要明晰顶层架构和权责划分;要明晰宏观审慎政策的治理架构。同时,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传导机制,提高宏观审慎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有效性,建立全覆盖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加强对加杠杆行为、债务及金融周期的监测,有针对性的创设政策工具,做好重点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将主要的、重要的、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李波建议,在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中,进一步统筹好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同时要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落实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的要求,构建符合我国现代金融业发展特点、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李波提出,可以考虑将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和行为监管职能进一步明晰和分设。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有着不同的政策目标,审慎监管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为核心,重在风险防范,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类似医生一样,主要是预防和治疗疾病,这是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以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为核心,重在保护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类似警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按照国际上最新的以目标为基础的监管来讲,怎么样把这两个监管的目标和理念进一步清晰化,并且适当分设,让各自能够更加专注,这是我们下一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任务。”李波表示。
人民网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杜燕飞)“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是反思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借鉴国际共识,并结合我国国情的一个有益探索。”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在“2021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双支柱”调控框架为维护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强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协调配合,推动货币政策调控从数量性调控为主向价格性调控为主转变,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性和透明度。
李波表示,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框架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
一是宏观审慎政策的框架还不够健全和成熟。相比已经成熟的货币政策框架,宏观审慎政策的诞生时间还比较短,还有很大成长空间。
“有些领域的宏观审慎政策缺乏明确和可量化的目标,职责边界和权责分配有待进一步厘清,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率还有提升的空间,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也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双支柱’的协调配合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李波说。
二是从“双支柱”调控框架来看,金融监管架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施好宏观审慎政策还有货币政策,既需要宏观、逆周期和跨市场的视角,也需要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工具上去。
关于下一步工作,李波表示,一是要强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从数量性调控为主,向价格性调控为主转变,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同时,在宏观审慎政策方面,充分发挥宏观审慎政策结构性靶向调控的作用,针对房地产金融、跨境资本流动、债券市场等特定领域的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宏观审慎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
“要深入研究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交互机制,厘清不同政策工具的作用方向,机理和适用条件,探索“双支柱”调控框架下的政策协调。”李波说。
二是进一步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研究更加明确可量化的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和中间目标;要明晰顶层架构和权责划分;要明晰宏观审慎政策的治理架构。同时,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传导机制,提高宏观审慎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有效性,建立全覆盖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加强对加杠杆行为、债务及金融周期的监测,有针对性的创设政策工具,做好重点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将主要的、重要的、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李波建议,在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中,进一步统筹好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同时要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落实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的要求,构建符合我国现代金融业发展特点、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李波提出,可以考虑将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和行为监管职能进一步明晰和分设。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有着不同的政策目标,审慎监管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为核心,重在风险防范,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类似医生一样,主要是预防和治疗疾病,这是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以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为核心,重在保护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类似警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按照国际上最新的以目标为基础的监管来讲,怎么样把这两个监管的目标和理念进一步清晰化,并且适当分设,让各自能够更加专注,这是我们下一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任务。”李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