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消息,福莱特(证券代码:601865)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销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Bhd关于销售光伏压延玻璃事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公告显示,合同主要条款:
销售数量:买方在2021-2023年三年内向卖方采购共计59GW(约3.38亿平方米)组件用光伏压延玻璃。具体产品对应单双玻具体数量以双方后期实际订单为准。
合同金额:月度议价,价格随行就市,买卖双方本着友好共赢的原则协商各规格玻璃的采购价格。公司若按照卓创周报2020年12月24日公布的光伏玻璃均价42元/平方(含税)测算,预估合同总金额约141.96亿元人民币(含税)。
结算方式: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该预付款可陆续用于抵扣应付款。买方根据采购进度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卖方支付具体采购订单对应的合同价款余额。
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违约责任:
卖方应按时履行交付义务。若卖方不能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则需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卖方若在一定期限内延期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订单,并要求卖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向买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订单;
本协议生效后,买卖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协议,若单方面原因终止协议,终止方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且卖方收到买方按约定支付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为销售光伏压延玻璃的《战略合作协议》,本次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光伏压延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增加光伏压延玻璃销量,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对当期业绩实际影响的金额以本协议项下具体签订的订单金额为准。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次协议的履行而对协议签约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