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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晶雪股份、海泰科通过创业板61次审议会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0 15:29:06
导读

12月29日,深交所创业板第61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英诺激光、晶雪股份、海泰科3家首发企业过会。英诺激光英诺激光的主营业务为微加工激光器和定制激光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领先的专注于微加工领域的激光器生产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新能源、3D打印、芯片制造、生物医疗等领域。目前,该公

12月29日,深交所创业板第61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英诺激光、晶雪股份、海泰科3家首发企业过会。

英诺激光

英诺激光的主营业务为微加工激光器和定制激光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领先的专注于微加工领域的激光器生产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新能源、3D打印、芯片制造、生物医疗等领域。目前,该公司已经在中美两国建成3个生产基地。在业绩方面,2017-2019年,英诺激光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49亿元、2.91亿元、3.59亿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4,263.36万元、6,216.45万元和7,176.46万元。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800万股,募集资金将用于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针对英诺激光,深交所问到的主要问题有:

1.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德泰投资与第二大股东红粹投资分 别持有发行人 37.47%、34.29%的股份,持股比例较为接近, 赵晓杰通过控股德泰投资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请 发行人代表说明:(1)德泰投资、红粹投资、赵晓杰、侯毅、 张原、刘晓渔之间是否存在对表决权行使的约定或安排,是 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2)保持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销售收入增幅较大且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产品的生产周期、合同签署与发货 间隔时长、客户验收时长、期后回款等情况,说明发行人 12 月收入增幅较大且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 确认收入情形;(2)说明国奥科技、翔声激光在其自身尚未 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向发行人大量采购,是否 符合行业惯例及其采购习惯。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备用机及存货中备品备件减值准备 计提的具体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 见。

此外,英诺激光还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落实: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补充披露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并作特别风 险提示。

晶雪股份

晶雪股份是一家专注于冷库围护系统节能隔热保温材料(金属面节能隔热保温夹芯板及配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积极涉足工业建筑围护系统节能隔热保温材料制造领域。近三年来,晶雪股份的营业收入为5.43亿元、5.95亿元和6.54亿元,对应的净利润为4,953.47万元、5,454.33万元和6,356.48万元。晶雪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700 万股,预计募集资金3.5亿元,将用于节能保温板材项目、围护系统结构及新材料研发中心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针对晶雪股份,深交所问到的主要问题有:

1. 冰山冷热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且报告期内冰山冷热 及其关联方为发行人重要客户。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与 冰山冷热业务、资金、技术、人员等关系,说明是否构成对 冰山冷热的重大依赖,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人代 表发表明确意见。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中物料消耗占研发费用 比例分别为 73.43%、74.57%、70.02%、53.27%,高于同行业 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研发领用材料的相关管理制度 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生产领料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研发 形成样品的会计处理。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海泰科

海泰科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拟募资4.1亿元,将用于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该公司的营收分别为2.22亿元、2.72亿元、3.42亿元、2.01亿元,利润分别为2534.46万元、2290.72万元、5418.35万元、2999.92万元。

针对海泰科,深交所问到的主要问题有:

1. 根据申报材料,2019 年、2020 年上半年中国汽车产销 量均同比下降,2020 年上半年下降趋势更为明显。请发行人 代表结合汽车行业发展趋势、2020 年新增及目前在手订单情 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较快的原因、 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 重庆海泰科、大连海泰科、扬州海泰科三家公司名称 均含有“海泰科”字样,上述公司的大股东均为发行人的关 联方青岛新材料。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取得相关商标后, 上述公司仍与发行人共用商号的原因与合理性,发行人是否 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相关措施是否持续有效。请 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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