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消息,今日下午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精选层向创业板和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从转板流程、转板条件、转板后限售看,差别不大。无论转哪个板块,都要求精选层企业必须要达到想转板块上市条件。
转板征求意见稿对计划转板的精选层企业的股东人数、60日总交易量做出规定:股东人数不能少于1000人,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下面分别为创业板、科创板的转板流程、条件、限售等重大事项要点。
创业板转板要点
转板上市条件:
1、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4、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6、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7、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8、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9、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流程:
1、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2、深交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审核),认为转板公司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认为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不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3、深交所收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转板公司及保荐人,并在深交所网站公示。
4、深交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
限售:
1、深交所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限售期满后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
3、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科创板转板要点
转板上市条件:
1、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3、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4、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5、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6、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7、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8、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9、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保荐人的转板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相关市值指标中的预计市值,按照转板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10、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
流程:
1、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2、上交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3、上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上交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
限售:
1、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转板公司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参照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股份限售期为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转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转板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自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与限售的相关规定。
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转板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交所其他有关股份减持与限售的规定。
3、转板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且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该部分股份的剩余限售期自转板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