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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拟IPO企业艾录股份收问询函 新三板挂牌期间情况引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5 09:10:59
导读

9月24日,艾录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审核问询函。在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其补充披露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中介机构对现有三类股东、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等,并对保荐人中信证券拥有1.23%的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说明。艾录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用纸包

9月24日,艾录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审核问询函。在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其补充披露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中介机构对现有三类股东、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等,并对保荐人中信证券拥有1.23%的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艾录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用纸包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以及服务。公司在2014年 13日挂牌新三板,目前尚未摘牌。今年6月30日,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7月6日IPO文件获得受理。

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艾录股份存在三类股东和申报前1年新增股东情况。据7月6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艾录股份共有14家性质为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三类股东”,合计持有1053.626万股,持股比例为2.99%。

在此次申报的前一年中,艾录股份新增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2名。另外,艾录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还拥有公司1.23%股份。

对此,深交所要求其补充披露新三板挂牌期间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中介机构对现有三类股东、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等,并对保荐人中信证券拥有1.23%的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股东是否超过200人等进行说明。并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艾录股份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艾录股份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报告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挂牌期间,艾录股份曾于2016年度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22号)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发行人已就该事项整改规范,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在“三类股东”方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表示,艾录股份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对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称发行人新增股东均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取得公司股份,定价依据为参考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文振宇受让上海鼎丰全部股权具有合理的原因,相关款项已实际支付,资金来源为文振宇自有资金,不存在股权代持等利益安排

此外,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回复表示,保荐人中信证券20191121日至2020116日通过股转系统陆续投资,最终持有发行人1.23%的股份。中信证券项目执行人员于2020年2月陆续进场实质开展相关工作2020227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签署了《辅导协议》,因此投资发行人1.23%股份符合证券公司直投的有关规定。

同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表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人数共420名,股东人数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形,系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所致,按相关规定,已履行审批程序并纳入监管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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