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被暂停6个月保荐业务资格后,共有6家公司IPO进程被迫中止。
如今,除晶台股份撤回材料终止IPO,东箭科技仍苦苦等待外,另外4家公司都已更换保荐机构,再启创业板IPO。
6家公司受累被迫中止IPO
康美案的发生,创下A股财务造假之最。彼时,作为其保荐机构的广发证券是否也会遭受到监管处罚一直备受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除2001年助推康美药业上市外,2006-2019年间,康美药业通过广发证券共融资252.55亿元,包括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2014年以来,广发证券及其资管子公司还为康美药业大股东马兴田夫妇共实现33次股票质押融资。
7月20日,尘埃落地,该来的终于来了。
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对广发证券采取三大监管措施。第一,责令改正,应对公司投行业务进行深入整改;第二,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暂停公司保荐机构资格;在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暂不受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第三,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
除此之外,还有14位直接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被处罚,这也意味着他们的投行生涯基本结束。
然而,“受伤”最重的或许是6家因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被迫中止IPO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的,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
公开资料显示,7月21日,恒辉安防中止IPO后,其余5家公司的IPO申请均在7月22日中止,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4家公司更换保荐机构 IPO审核进程未受影响
事情发生后,如何应对很重要。
对于这些因保荐机构被处罚无奈背锅的企业来说,一般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等广发证券6个月期限过去,保荐业务资格恢复后,监管层重启审核;二是更换保荐机构。
北京商报此前曾对6家IPO中止企业做过采访,除恒辉安防明确表示将更换保荐机构外,其他5家企业均未回应。
7月至今,时移事异,物是人非。
晶台股份 11日向深交所提交撤材料申请并被终止审核,成为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家被终止审核的新申报企业,也是联储证券的“独苗”;东箭科技则仍在苦苦等待。
而另外4家公司却已改换门庭,在更换保荐机构后重启IPO进程。
其中,霍普股份及金埔园林选择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亚香股份和恒辉安防分别选择平安证券和华泰联合。
如果在2016年以前,这些企业即使更换保荐机构,也得重走一遍申报程序。
当时,《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这两项规定,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
然而,正如证监会担忧的,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
2016年12月9日,证监会的例行发布会上,这两项规定均被修订。
修订主要表现在,1、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果已经受理的,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对其在审项目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全面复核;2、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不再重新排队,但是应当由新的保荐机构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重新出具新的保荐意见。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或者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条件主动终止的,二是不是因为保荐机构被立案而主动与其终止协议的。
注册制改革实施后,深交所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发行人根据规定需要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这也是对这一精神的延伸,从结果来看,4家更换保荐机构的企业,IPO继续往前推进,并未重新申报。
这些公司中,3家已被问询,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4家公司也都表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流程,以金埔园林为例,如下:
这意味着,对于仍处于“中止”状态的东箭科技而言,如果要更换保荐机构,需要在10月22日前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保荐人广发证券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不然,该公司只能选择与广发证券“同生共死”,共待保荐资格解封了。然而,即使真能等待广发证券保荐资格恢复,恐怕后路也不太容易。
《保荐办法》被修订 这些情况保荐机构将被罚
今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保荐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两大块。
其一是与新《证券法》衔接。具体表现在调整保荐业务程序相关条款。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要求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审核,相应调整上市保荐等安排。调整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应将暂停、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等监管措施调整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修订后,此前保荐代表人的两大实质性门槛:“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及“通过保代考试”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券商负责指定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的保代,只要符合证监会提出的那两个门槛条件和一个负面清单条件就行。具体如下:
其二就是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具体表现在三点,1、强化发行人责任;2、压实中介机构责任;3、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4、加大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力度。
牛牛研究中心主要针对保荐机构进行了整理。能够量化的是服务的拟IPO公司上市首年即亏损以及保荐机构及负责人等被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将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如下:
除此之外,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主要分为九大情形,如下所示:
1、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2、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3、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4、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5、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6、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7、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8、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9、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