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举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检察蓝守护夕阳红”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第二批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以房养老”“候鸟式养老”等养老概念都成为养老诈骗的幌子。
张晓津称,从检察办案情况来看,养老诈骗犯罪手法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投资理财型。“区块链”“元宇宙”等新科技概念,“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以房养老”“候鸟式养老”等养老概念都成为养老诈骗的幌子。常见的养老产业投资、收藏品投资、“以房养老”等都属于此种类型。
二是健康养生型。所谓的“神医”“神药”不仅治不了病,还诈骗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是精神娱乐型。有的利用独居老年人的情感缺失设置感情骗局、亲情骗局;有的则利用老年人热衷的广场舞、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设置骗局。
张晓津表示,老年人应从以下四点防范涉老骗局:一是增强自身反诈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老年人要注意通过广播、消息视、报刊、网络等了解识别各种新骗术,还要在领鸡蛋、领大米、免费旅游等各种诱惑前保持足够“定力”,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
二是保护好个人信息。利用老年人的金融、医疗、家庭成员等各种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老年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非必要不轻易提供。
三是注重家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老年人投资理财、寻医问药时要及时与子女沟通,为人子女的更要关爱家中老人,勤联系、多关注、善提醒。儿女关心多一点,老年人就离诈骗远一点。
四是保持对朋友圈、联络群中推销信息的警惕性。老年人要注意辨识朋友圈内的推销信息的可靠性,不要盲目听信,发现诈骗疑点的要相互提醒,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举报,防患于未然。
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
汪某、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养老诈骗 集资诈骗罪 区块链 免费养老 立案监督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以BVI公司(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等名义,招募代理人以网络广告、线下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宣传“云储链”项目,宣称“云储链”是具有国际贸易流通、交互、结算、集仓、集采、集运等相关功能的公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下的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一带一路”贸易联盟筹建委员会联合中国云仓公司一起开发的支持“一带一路”的贸易体系。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节点挖机在网络节点上挖掘“云储链”,所获得的“云储链”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也可以购买云储链,购买后锁仓180天增值70%,解锁之后可以自由交易,也可以继续持有增值。为吸引养老群体关注,汪某等人还宣称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金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金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服务。
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万余元。除将极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团队高额提成、购买奢侈品等,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2000余万元。
2021年8月1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玉等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汪某、唐某上诉。2022年1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刘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通过“广场舞”应用软件向老年人非法集资
【关键词】
养老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场舞 互联网应用软件 延伸治理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平先后成立北京红舞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舞联盟”)等公司,伙同被告人李某鹏等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红舞联盟”手机应用软件为由,约定8%-14%年化收益率并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爱好广场舞的老年人公开宣传。为吸引老年人投资,刘某平等人在“红舞联盟”手机应用软件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学、舞场定位、活动报名、积分换购、推荐抽奖等对老年广场舞爱好者具有吸引力的功能,拉拢老年人下载注册。同时,在线下通过发放统一服装、组织广场舞比赛、申请万人同舞“吉尼斯”世界纪录、组织用户旅游考察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老年人关注。为拓展吸收资金渠道,刘某平等人吸纳原有社区广场舞队加入“红舞联盟”,将部分广场舞组织者、教学者发展为业务员吸收资金。为解决老年人线上签合同、转账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并规避监管,业务员均在线下与老年投资者签合同收取资金。
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平等人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亿余元。上述资金被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向业务员发放提成、投入“红舞联盟”应用软件运营以及其他经营项目,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3.3亿余元。
2022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李某鹏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王某华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本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的刑法条文)。一审判决后,刘某平等7名被告人上诉,2022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陈某等人诈骗案
——在低价旅游中设置购物陷阱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旅游购物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滨等4人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古玩城等处开设多家珠宝店,并雇佣被告人石某婷等15人担任“店长”“讲师”“销售人员”等,形成以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林某滨等其他人员为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购进廉价玉器产品后,委托某鉴定机构在未经实际鉴定的情况下出具虚假鉴定证书,并以高于实际进价数百倍的价格制作价签放置珠宝店内售卖。随后,陈某串通被告人吴某国等人经营的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游”将老年游客等招揽至店内。游客到店后,导游、店内导购人员先向游客虚假宣传珠宝店知名度、商品价值等,再由店内“讲师”冒充“珠宝设计师”等虚假身份进行“专业讲解”,宣扬店内“金镶玉”“玉观音”“和田白玉”等产品具有“传世收藏”“保值增值”价值。最后由冒充“玉石供应商子女”“珠宝店老板子女”等“富二代”身份的员工,向有购买意向的游客谎称交友让利,以所谓“成本价”“打折优惠价”高价出售店内玉器,骗取大量老年被害人钱款。在推销过程中,珠宝店后台工作人员实时监控入店游客的状态,将经观察没有购买意愿或对价格、质量提出质疑的游客逐一请出店外,防止他们影响其他游客购买。至案发,陈某等人共计骗得钱款702万余元。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林某滨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处吴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房某亮诈骗案
——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养老保险 代办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房某亮冒充中国移动河北省分公司暗访员、养老办主任的身份,宣称能够为没有工作的人员办理中国移动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养老保险。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2000元退休金,未满年龄人员可每月领取500元生活费。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房某亮组织被害人到移动公司各营业点拍照,到外地旅游,承诺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领取取暖费、免费旅游等待遇,宣称办理养老保险后还可购买移动公司在海南等地的员工福利房,并将租借的本地高档小区房屋包装成移动公司福利房组织参观。房某亮收取“保险金”后,只向部分被害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少量“退休金”和“生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
至2019年6月,被告人房某亮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100名有办理养老保险需求人员共计368.75万元,其中,房某亮以发放“退休金”“生活费”名义向部分被害人支付78.4万元,其余用于个人消费等。此外,房某亮还以疏通关系“捞人”为名骗取他人16万元。
2022年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房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房某亮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
张某诈骗案
——以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为名实施诈骗
【关键词】
养老诈骗 诈骗罪 养老服务券 投资变现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好帮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前台社区服务站站长,负责社区服务站的运营和管理,2019年3月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从2019年5月开始,张某在明知政府印发的养老服务券只能兑换物品或购买服务而不能回收、变现的情况下,向邻居、朋友隐瞒其被开除的事实,谎称好帮居家养老公司有内部福利项目,可以通过低价从不需要家政服务的老人手中收购“好帮养老券”,再按照面值价格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张某宣称自己缺乏资金,极力游说邻居、朋友借钱给其投资并承诺赚取差价后给予分红利息。截止到12月,通过上述方法,张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163.4万元。张某将诈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花销。
2022年5月30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
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向老年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降糖茶”
【关键词】
养老诈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三无”产品“降糖茶”,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谎称“降糖茶”为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的保健品,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销售。2019年12月,一名购买“降糖茶”的消费者告知杨某阁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杨某阁自行委托检测,发现该产品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脲,但其仍继续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杨某阁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养生会所等地为他人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
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令杨某阁支付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阁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七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保健品 公开听证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以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辖区内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店、商行、床上用品店、饮用水机经营部等23家商户,以提供“免费聚餐”“免费旅游”“打卡计分兑换礼品”等手段博取老年人信任,再通过播放“权威”视频、传播自制“养生”小程序、提供“专家”课程等方式,夸大甚至杜撰“磁性床垫”“磁性护膝”“磁性能量帽”“安宁固元液”等保健产品功效,误导欺诈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中多数为“三无”产品,甚至部分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