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范国企融资: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
作者 邹悦
日前,成都市政府官网连发三文,针对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投资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布了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分别为《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防范企业超担保能力提供担保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的权责边界更加清晰,比如进一步厘清了成都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的职能职责。
在监督管理和融资监督方面,《办法》新增了多项规定。比如,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防范企业超担保能力提供担保。担保规模按照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统计。
提出6项禁止类投资项目
在市属国企投资方面,成都市国资委重新制定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成都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中的职能职责。明确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其中提出了6项禁止类投资项目,包括不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等。
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变动事项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明确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为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政府三个层级。具体而言,将成办发〔2020〕35号文规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成都市委市政府审定的事项根据重大程度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一类由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直接下达批复。
《实施办法》还提到,国有股东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股东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属于《实施办法》规定所涉事项范围的,由成都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成都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下达书面批复;其他事项由成都市国资委直接下达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