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消息 国家烟草专卖局29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加强消息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10月1日起,从事消息子烟生产经营的消息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通知指出,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消息子烟生产经营的消息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消息子烟管理办法》、《消息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消息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消息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消息子烟批发企业、消息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消息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消息子烟产品、雾化物、消息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同时,境内销售的消息子烟产品应当符合《消息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消息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消息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消息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当在消息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
通知还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
(一)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消息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消息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消息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消息子烟产品、雾化物和消息子烟用烟碱等。
(三)不符合《消息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消息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消息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消息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消息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消息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消息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消息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五)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消息子烟销售网点。消息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消息子烟批发企业购进消息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消息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消息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消息子烟产品。
(六)寄递、异地携带消息子烟产品、雾化物、消息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消息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