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景点”,隐患多多
何勇海
据央广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景区景点显然不是想设就能设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该条例还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各省市区制定的本地《风景名胜区条例》,也对景区景点的设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私设“景点”,显然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违背。
具体来说,私设“景点”,往往不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设置景区景点应进行必要的规划,包括旅游业发展、监督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还有拟设立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否则难以保障所设景区景点的出游安全以及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
在旅游服务方面,私设“景点”极有可能因不具备正规景区的条件而出现安全漏洞。近年来,有的网红景点曾发生野泳溺亡、突发山洪等事故,有的野游乐园设施坠落……此外,私设“景点”的旅游服务往往不规范,可能滋生诸如虚假宣传、欺客宰客等行为,进而破坏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可见,文旅部针对私设“景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是保护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的需要,是促进各地旅游业健康发展、科学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捍卫相关法律法规尊严,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必须。
整治私设“景点”问题,首先要压实地方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私设“景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等问题,相关部门应不难发现,重要的是,发现之后要有真作为,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试图蒙混过关。
其次,要严管旅游推广平台。如今,一些网络平台上充斥大量“未开发景区”“小众旅游目的地”等文章,往往无任何安全提示。对此,发布者有安全提醒义务,平台有内容审核义务。强化这些义务,也是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隐患和风险。
此外,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某些野景点套路多、风险大,切莫盲目跟风打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相关破坏行为。
景点可能是私设的,但资源和安全是公共的。以生命安全、生态文明的名义,人们应当合力抵制不合规的旅游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