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全民创业,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意见》。该《意见》指出,我市将以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为重点人群,通过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十二五”末,全市中小企业数量明显增加,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有较大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总量达到25亿元,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6万人,促进9万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帮助3.5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能力培训达到3万人,培训农民工7.5万人,回乡创业人数达到2万人。
扶持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
城镇未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政策。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及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均可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零就业家庭创业可获补助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扶持政策。对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初始创业的人员,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县区人民政府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按标准全额拨付创业人员,市财政于年底根据各县区财力情况按照实际发放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自主创业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降低注册资金“门槛”
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放宽自主创业人员工商注册条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允许自主创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对初始创业的各类人才创办的非公企业和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县区将奖励创业典型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由人社部门、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辖区内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设立规模不等的“政府创业创新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奖励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创业人员吸纳就业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