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业不正当竞争花样迭出 反垄断如何出击
随着数字产业快速发展,数字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也愈发受到关注。3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知产法院”)首次发布了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中过半案例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直播浏览器干扰体育赛事正常播放、软件公司擅自抓取后台数据,种种花样迭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裁判中逐渐明晰着界限,新兴领域市场规则逐渐成型。目前,知产法院已新设“竞争垄断委员会”,未来也将更积极地回应新产业、新模式的司法需求。
明晰不正当竞争边界
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中,究竟什么算是不正当竞争?在3月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表示,“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行为”。她举例称,比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未经同意在他人合法经营的网站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攫取网络资源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或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等。
在当天发布的案例中,就有这样的例子。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上诉人)在涉案网站设置专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涉案直播浏览器全程、实时利用某国际网络公司(被上诉人)网站的体育赛事节目增加主播直播内容、与观众互动,不当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在数据经济的不正当竞争中,数据的抓取和使用是比较难以辨别的问题。在另一起案例中,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某网络技术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并获赔528万元。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抓取数据的性质和抓取数据的方法是否正当。清华大学教授张晨颖指出,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本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完善了平台经济和数字领域竞争法的适用规则,进一步推动平台竞争治理的法治化。”张晨颖说。
新型竞争行为规范提速
据介绍,知产法院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达306件,增幅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的收案数量将超过500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表示,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如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新业态也需要新规范,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要注意什么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司品华介绍,近年来,北京知产法院在处理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新型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时,秉持规范与促进并重的司法政策,既重视对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注重为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留出发展的空间,提炼形成新型竞争市场规则。
专门的审判队伍在未来的工作中也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提高竞争垄断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知产法院在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并配备了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宋鱼水介绍,委员会和专业审判团队将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类民事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竞争垄断类案件审理,积极回应新产业、新模式司法需求,推动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数字北京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北京商报记者 杨月涵 吕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