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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甬生物IPO被否后又收罚单 保荐人、签字会计师一同受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6 19:26:37
导读

  鑫甬生物IPO被否后又收罚单 保荐人、签字会计师一同受罚  因招股书出现“严重错误”,今年1月,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甬生物”)在提交注册环节被证监会直接否决,这也是创业板注册制以来,首家被证监会否决的拟创业板上市企业。  3月15日,对于鑫甬生物,深交所连发2份处罚决定、2份监管函,发行人

  鑫甬生物IPO被否后又收罚单 保荐人、签字会计师一同受罚

  因招股书出现“严重错误”,今年1月,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甬生物”)在提交注册环节被证监会直接否决,这也是创业板注册制以来,首家被证监会否决的拟创业板上市企业。

  3月15日,对于鑫甬生物,深交所连发2份处罚决定、2份监管函,发行人、保荐人、2位保代、3位签字会计师均收罚单。

  相关人员均收到罚单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处分决定,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鑫甬生物存在两大违规行为:一是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信息,深交所所在审核中发现,2021年7月16日,鑫甬生物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峻乾。发行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将新设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在2021年8月5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披露。

  第二,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包括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等。

  深交所表示,鑫甬生物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鑫甬生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天国富证券是鑫甬生物的保荐人,在对该公司的监管函中,深交所指出,中天国富证券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未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中天国富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另外,对保荐代表人方蔚、赵亮给予了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签字会计师章祥、葛朋、郑利锋给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招股书不是“儿戏”

  此次鑫甬生物被处罚,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一并被处罚,也为后续的申报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

  对于发行人来说,注册制就是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中介机构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第一道防线。

  新《证券法》中,也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明确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深交所在发行上市、发行承销、持续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核查把关、承销保荐、持续督导等职责,强化监管贯穿全程。

  比如,在发行上市环节,中介机构应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和专业把关职责,保证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

  在发行承销环节,中介机构应在询价、定价、配售等方面严格履职,做好发行承销业务信息披露工作。持续监管环节,中介机构应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在受理或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一旦发现中介机构隐瞒业务受限、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的,将给予监管处罚;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未勤勉尽责、信息披露违规、干扰审核工作等情形的,将及时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申请文件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另外,为促进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能力与质量,深交所还与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建立起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反馈回复意见的规范性、内容质量等进行评分,并综合考虑其受到的监管处罚情况,定期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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