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消息 近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来看,新条例提到,上海市广播消息视、消息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消息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发布消息影、消息视剧、广播消息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新条例明确,制作广播消息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消息影、消息视剧、广播消息视节目时,对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规定,对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播出、发布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