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中新财经2月11日消息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满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制定。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