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面前,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
1月13日,金新农(002548)原控股股东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操纵股价案调查结果出炉,盈利1307万元被没收,同时被罚款1307万元。
有意思的是,大成欣农与被委托操纵股价的合作方窦晓雨在事情败露后,双方互相推诿,称自己不是主要负责人。
大成欣农与窦晓雨合谋操纵股价过程曝光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此次操纵股价源于金新农股价持续下跌,导致大成欣农大手笔质押面临爆仓,于是大成欣农主要负责人共同决定找第三方合作控制公司股价,从而避免质押危机。
据介绍,在操纵股价的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期间,窦晓雨控制使用“窦晓雨”“巩某平”“黄某国”等共计 36 个证券账户,大成欣农控制使用“王某倩”账户交易“金新农”。
具体过程如下:
2018 年以来,金新农股价持续下跌,其原控股股东大成欣农的股权质押比例不断上升。2018 年 6 月 15 日大成欣农经 7 名主要出资人决策,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坚能进行市值管理 ,以应对股权质押危机。
2018 年 8 月,王坚能与窦晓雨达成合作,目标是将金新农股价维持在股权质押的平仓线以上,王坚能方面支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保证金,窦晓雨按照 1:2的比例进行配资,配资账户由窦晓雨负责下单,王坚能可以登录账户查看交易情况但不能下单。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4 日,王坚能通过相关账户向窦晓雨转账300 万元,双方合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为维持“金新农”股价,王坚能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9 月 19 日转给窦晓雨指定的银行账户累计 1000 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 后因股价下跌,窦晓雨要求补充保证金,王坚能又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至 19 日、10 月 25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间分别向窦晓雨指定的账户转账 1000 万元、1030 万元。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期间,大成欣农、窦晓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金新农”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计算,账户组共计获利 1307万元。
大成欣农与窦晓雨互相推诿
原本双方是合作关系,也是利益攸关方。不过,事情败露后,双方互相推诿,称自己不是主要负责人。
互相推诿发生在听证过程中。大成欣农提出三点申辩意见,称自己没有直接或间接实施对金新农股票的操纵行为,不清楚窦晓雨实施交易的具体账户名称和交易方式;而窦晓雨则提出五点申辩意见,强调大成欣农是合作的发起与主导方,自己未主动联系过大成欣农,而是通过他人撮合才形成合作关系,甚至还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大成欣农、窦晓雨精彩申辩如下:
大成欣农主要申辩意见
第一、大成欣农为防止质押爆仓而考虑适当的市值管理措施,与窦晓雨一方合作系出于维护公司股价,以保障大股东和股民共同利益的出发点,主观上并无操纵市场的故意。
第二、大成欣农方面没有直接或间接实施对金新农股票的操纵行为,不清楚窦晓雨实施交易的具体账户名称和交易方式,也没有约定从窦晓雨处取得违法所得,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操纵违法行为的主体。
第三、大成欣农没有任何获利,不应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大成欣农与窦晓雨合作结束后,至今未能从窦晓雨处收回投入的本金,更没有获取任何收益。即便涉案行为构成市场操纵,也应由窦晓雨承担全部违法所得,罚款金额由窦晓雨和大成欣农各承担一半。
窦晓雨主要申辩意见
第一、大成欣农是合作的发起与主导方,窦晓雨未主动联系过大成欣农,而是通过他人撮合才形成合作关系。
第二、在合作中,窦晓雨承担的是配资并按对方要求实施部分账户交易操作的角色。关于双方的合作没有书面协议,合作内容大体是:大成欣农先提供 1000万保证金,窦晓雨提供账户及配资,并按照王坚能的指令(通过中间人转述) 操作交易,股价低于 7.1 元时需不断买入,维持股价稳定,大成欣农按每年 120 万元支付操作费用(顾问费)。
第三、关于窦晓雨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认定有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对“洪某忠”“徐某惠”等部分账户名义持有人未调查取证或只做了执法情况说明,存在取证缺失。二是除“窦晓雨”“杨某”账户及窦晓雨承认使用过的“黄某国”等 11 个账户外,其他证券账户都没有下单电话、IP/MAC、资金往来等直接证据证明窦晓雨控制使用过。其中,“巩某平”“巩某奎”“李某”账户系巩某平本人控制,窦晓雨仅在与大成欣农合作前的试盘阶段短暂借用过。三是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即便部分涉案账户中交易的 MAC 地址存在重合,也不能证明相关行为都是窦晓雨实施。涉案账户涉及到的交易 IP/MAC 地址众多,仅从卷宗材料不能将王坚能一方与窦晓雨的登录或交易痕迹作出区分。四是部分账户登录日志缺失,证明力存疑。五是关于王坚能手机恢复数据中的账户表文件,该证据对应的时间、取证过程、方式均不详,不认可其证明力。
第四、窦晓雨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股票价格。一是窦晓雨与大成欣农合作的内容是配资与操盘,目的在于维护股价稳定,没有合谋操纵股票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也不涉及任何拉抬、蛊惑交易等非法行为。整个过程中也没有造成股价暴涨暴跌、相关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等危害后果,违法性较低。二是申辩人没有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操纵,且不认为自身具有这种优势。证监会关于利用持仓优势、资金优势操纵的标准没有公开,申辩人及有关主体的资金量、持股比是否构成操纵无从说起。
第五、本案违法所得认定错误、责任划分偏颇。“吴某新”“徐某惠”等不属于窦晓雨控制使用的账户不应纳入窦晓雨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同时,大成欣农作为合作的发起与主导方,是最大的获益方,应负主要责任。
不过,双方的申辩没有得到证监会的采纳。对此,证监会开出罚单:对大成欣农、窦晓雨合谋操纵“金新农”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07万元,并处以1307万元罚款,由大成欣农、窦晓雨各承担1307万元;对王坚能给与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