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新闻发布会14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意见》主要内容上,刘贵祥介绍,概括为六个方面: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其中,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方面,《意见》明确,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同时,通过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此外,在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方面,《意见》明确,将之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对因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上,《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在采取查封措施时,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