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入鱼豆腐发霉,盐津铺子:已赔偿一千元
近日,福建的李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1月1日,她在福建南平市的永辉超市购买了盐津铺子散装鱼豆腐系列的果蔬海鱼棒。拆开食用后,却发现食物已发生霉变。李女士当即向超市反映该情况,并索赔一千元,超市以在假期内为由未予处理。
1月7日,澎湃新闻联系了南平市永辉超市,超市方面称并未接到此投诉,无法处理。随后,澎湃新闻拨打了永辉超市的全国客服消息话,客服人员表示已将该情况记录,需要反馈给门店负责人再联系消费者。
1月11日,李女士向澎湃新闻反馈称,当前已与超市协商一致,盐津铺子已通过超市付给李女士1000元赔偿金。
食品霉变情况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消费者投诉:
李女士称,1月1日,她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云谷社区永辉超市购买了一些零食,其中包括盐津铺子散装鱼豆腐系列产品果蔬海鱼棒。但拆开一包后却发现食物已经发霉。她家孩子咬了一口,但是并未咽下,因此身体并未出现不适。
李女士介绍,考虑到商品是在超市购入,她便带着发霉的食物找到了超市负责人协商解决。超市方面以在元旦假期内为由不予受理,未给出任何反馈。
假期结束后,李女士多次催促超市负责人处理此事,但超市工作人员没有提出任何处理方式。
李女士称,自己和超市负责人交涉时,对方看食品仍在保质期内,且外包装也未有破损,便以此为由认为不是超市责任,让她去找生产厂家或者中间商解决此事。
但李女士认为,东西是在超市购买的,追责肯定是首先找到超市,“至于超市想找谁负责,是超市的事情。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没有理由推诿。”
李女士说,她并不太清楚如何去联系、也不想与其他方接触。在她看来,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找到销售商解决问题。后续如果有需要对接其他方面,则应该是超市负责对接,“在这件事情上,我和家人已经花费了很多精力和时间”。
李女士希望超市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她一千元,并请相关部门能够介入检查生产厂家,查出是哪个生产环节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澎湃新闻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超市购物记录
处理结果:
1月7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了涉事的南平市永辉超市,工作人员称并未接到此投诉,不了解情况,无法处理此问题。建议记者致消息永辉超市客服热线。
随后,澎湃新闻拨打了永辉超市方提供的客服消息话,客服人员记录了下相关情况,表示需要去反馈给超市门店负责人,后续他们会联系消费者。
当日,澎湃新闻致消息盐津铺子全国客服热线,对方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称无法对接媒体,消费者遇到的任何问题应该由消费者自行向他们反映。
1月11日,李女士向澎湃新闻反馈称,超市已经联系了她,双方经协调,目前已经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关协议,盐津铺子已通过超市支付给李女士1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