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想多休息一会儿,每天下班后多乘三站地,到始发站换乘
为了一个空座,竟与工伤赔付失之交臂
本报记者 刘旭
《工人日报》(2022年01月07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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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部门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比较严格。
近日,一名务工者回家路上遭遇车祸,却因多乘了三站地而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给上班族提了一个醒儿:上下班路线必须具备合理性、必要性、紧凑性、连贯性,否则在认定工伤时将会遇到麻烦。律师建议,乘坐公交车上下班的职工,把经常乘车的路线向单位报备,以免遇到类似情况举证困难。
为了在始发站坐到一个空座,农民工王武每次下班都多乘三站地,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三站地,让他与工伤赔付失之交臂。对此,王武后悔万分。
为了休息一会儿,每天到始发站换乘
55岁的王武老家在辽宁黑山县,到大连打工7年多。他在一家船舶公司上班,虽然活儿累些,但每月能收入上万元。
王武住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圣泰小区,每天在小区门口乘坐公交车到姚靳街站,然后换乘另一路公交车到单位附近的工人村站。
王武说,姚靳街站不是这趟公交车的始发站,每天上下班车上人满为患,加上堵车,常常一站就是半个小时,很累。要想有座位,就得多坐三站地在始发站乘车。没办法,他上班时都是在家门口上车,站着到单位。下班时累了一天,就多坐三站地,从始发站换车,这样虽然多坐三站地,但有一个座位就能休息一会儿。
被轿车撞倒,是否属于工伤?
2019年12月16日16时,王武下班后跟往常一样,多坐了三站地,准备从斑马线过马路到对面公交车始发站乘车时,由于当天下雨,能见度低,王武被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撞倒在地,腿部骨折。经交警认定,私家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武无责任。
王武认为,自己是在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无责任,依照规定应当为工伤。便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令他没想到的是,劳动部门认为他在回家路上多乘了三站地,不符合上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视同工伤的情况。
2021年6月23日,劳动部门做出行政裁定,认定王武不是工伤。
王武不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将当地劳动部门起诉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不是工伤的认定。
多乘三站地,合理吗?
经过手机定位及公交行驶路线,结合上下班路线、时间分析,王武描述的回家路线基本合理,但确实存在重复三站地的情况。结合城市人口密度大、机动车多的情况,职工劳累一天比较辛苦,体力消耗大,为一个座多乘车三站地,也属合理。两位律师决定代理王武打起了这场“民告官”的官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武一方提供了上下班路线、所居住小区证明、两路公交车站牌照片、导航地图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还通过事发当天的天气实况记录,证明事发当天大连为中雨,路况不好。法院为慎重起见,还到公交公司调取了王武的乘车刷卡记录,以证明王武的实际乘车情况。
最终,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成了王武的下班路线是否为合理路线。职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是,其路线必须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紧凑性、连贯性。
王武一方认为,当天下午大连下雨,雨量为中雨,能见度差。王武年龄较大,干了一天活儿,身体比较疲惫,为有一个座位短暂休息,多乘了三站地符合常理,回家路线属于合理。
劳动部门却认为,王武回家的路线不是最优的路线,为了一个空座多坐了三站地,且需要到马路对面换乘始发车。
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武不属于在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维持了劳动部门做出的不是工伤的行政裁定。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在实际工作中,劳动部门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比较严格,本案提醒劳动者,上下班的路线必须具备合理性、必要性、紧凑性、连贯性,否则在认定工伤时将会遇到麻烦。建议经常乘坐公交上下班的职工,把自己经常乘车的路线向单位报备,以免遇到类似情况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