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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莹等:气候投融资试点需倡导多渠道资金投入等五方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1 15:39:22
导读

  12月31日消息 题:气候投融资试点需倡导多渠道资金投入等五方面  作者 崔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院长  周杰俣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开启了中国气候

  12月31日消息 题:气候投融资试点需倡导多渠道资金投入等五方面

  作者 崔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院长

  周杰俣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开启了中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策略。

  倡导多渠道资金投入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表示,对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资金需求,各方面测算规模级别都是百万亿人民币,即平均每年需要投入近3万亿元,但政府的公共财政资金只能覆盖其中很小一部分,绝大多数资金供给需要依靠市场机制有效撬动。气候投融资机制建设工作势在必行,对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提出了迫切与现实的要求。

  另一方面,CPI(气候政策倡议委员会)数据显示,2019-2020年全球气候资金供给总规模仅6320亿美元(约4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过半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社会资本未能发挥主导作用,显示撬动社会资本开展气候投融资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如何引导和激励金融体系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气候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着力解决气候资金供需失衡这一主要矛盾的重要措施。

  本次《方案》明确,开展气候投融资先行先试;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和资金安排的联动机制;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等内容,以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与气候适应目标。

  重视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

  《方案》指出,地方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普遍突出。当前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相对薄弱,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政策暂未形成系统响应,专业队伍和人才储备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考核和激励机制。

  金融机构的资产不仅会因自然灾害受损,也会有大量资产在政策与消费者需求的转向下面临贬值、搁浅的压力。各地方面临的具体问题不同、风险与难点不同、资源禀赋不同、产业结构不同,因此可采取的措施也不同,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地方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全面、充分分析,扬长避短,分类施策,同时强化政策协同,宏观层面的系统性响应和微观层面的精准资源配置并重,才能使地方行动与国家目标匹配。

  因此,探索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上将国家目标与地方行动有效统一,形成合力,建立中央统筹、地方为主的工作模式,总结、梳理相关先进经验,是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推动过程中的又一核心。试点地方应编制部门联合、分工明确、内容细化、目标清晰、考评充分的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作为后续执行与实践基础。

  基于“先立后破”的试点建设思路

  《方案》对气候投融资推进过程中的“先立后破”思路具体展开,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提出调整产业结构、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提出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等内容。并提出了3-5年取得实质试点成果,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的时间目标,体现了“先立”的重要性。

  同时,后破不是不破。对此,《方案》提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明确加强碳排放基础设施与碳金融建设

  《方案》指出,有序发展碳金融,包括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等;强化碳核算和信息披露,包括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等。

  目前,全国碳市场的“潮汐现象”仍然明显,即非履约期交易清淡,履约期量价齐涨。成交量方面,大宗协议交易仅2021年7月少于挂牌协议交易,自8月以来已成为绝对主流的交易方式。数据还显示,履约期临近的情况下碳市场活跃度迅速升高。价格方面,碳价绝大部分在40元/吨到60元/吨区间内波动,总体呈现波动降低的趋势。

  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将着力探索支持全国碳市场长期平稳运行的相应手段,推动碳市场提供更稳定的长期价格信号,促进减排活动的实施效率,同时也挖掘碳配额的价值,为企业减排活动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方案》也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

  强调项目库建设、能力建设与国际合作

  《方案》对试点地区开展项目库建设、金融机构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分别提出要求,其中“鼓励试点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信息对接平台”。

  我们认为,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建设的国家级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可作为各试点地区的项目库建设模板。同时,由于各试点面临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需求,在项目库的建设过程中也可纳入自己的特色,更有针对性地服务当地企业与金融机构。

  《方案》同时重视能力建设,不仅鼓励试点地区加强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培养与人才队伍建设,也鼓励通过地方政府的服务与引导,建设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这可以与项目库形成协同作用,共同促进资金流向获得有效、充分的引导,加强社会资本服务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与质量。

  此外,随着COP26(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结束,并在国际减排成果转移、森林保护、煤炭减少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全球各界对应对气候变化事业更加关注,也带来了更多国际合作机会。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可以作为各试点地区拓展国际合作的基础,不仅能起到对外宣示的效果,将自身的应对气候变化进展成果向外推广、宣传,也可以吸引更多国际金融组织与跨国公司的资金,开展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等交流活动,通过引进优质外部资金与技术促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持续良好发展、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国际地位。

  《方案》的推出是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里程碑。针对未来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内容,建议各地方积极响应,尽快申报试点;注意气候减缓与适应并重;吸引国际资金,扩大合作规模;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促进试点效果充分发挥。(摘编自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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