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商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 » 财经 » 正文

监管新规过渡期月底结束 多家保险公司暂别互联网保险业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7 10:15:02
导读

  监管新规过渡期月底结束 多家保险公司暂别互联网保险业务  本报记者 冷翠华  昨日,富邦财险发布关于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告。至此,近期至少有3家险企宣布“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业内人士预计,到年底之前,还会有更多保险公司陆续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

  监管新规过渡期月底结束 多家保险公司暂别互联网保险业务

  本报记者 冷翠华

  昨日,富邦财险发布关于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告。至此,近期至少有3家险企宣布“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业内人士预计,到年底之前,还会有更多保险公司陆续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新规”)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已经承保的客户保障权益不受影响。”富邦财险昨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表示。

  在此之前的12月2日,信泰人寿称,根据公司高质量发展战略转型的整体安排,综合考虑流程优化和科技研发的时间周期,按照监管新规要求,公司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暂时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三峡人寿也在12月3日称,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暂停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各项互联网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新规的过渡期到12月31日将结束,预计月内还会有更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暂别互联网保险业务。

  监管新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至少应具备四个条件: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监管新规还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要在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期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还必须满足“高阶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险企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符合“高阶要求”的人身险公司仅有22家。

  例如,一家以网销和银保渠道见长的人身险公司,今年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溢额为11.97亿元,未达到“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的监管要求,便无法继续销售保险期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申万宏源发布的报告称,该公司至少有3款互联网在售的长期保险产品面临下架的压力。

  业内人士预计,监管新规将重塑互联网保险业务格局,一部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将暂别该业务,不符合“高阶要求”的险企将有部分互联网业务受到限制。险企普遍要对在售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梳理,对标监管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相关产品进行下架、整改等不同形式的处理。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监管新规过渡期月底结束 多家保险公司暂别互联网保险业务链接:http://www.esxun.cn/jingji/15555.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www.esxun.cn 易商讯ALL Right Reserved


冀ICP备202303816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