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得北京户口3年后“闪人”遭索赔50万 法院会怎么判?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提到北京户口,首先想到的就是“难”。为了能够在北京落户,部分毕业生在就业时会要求用人单位解决落户的问题。也有在京的单位为了招揽人才,约定在达到一定条件之后会给员工办理落户。
不过,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也常遇到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就离职的问题。这不,北京一家公司就为此与自家员工对簿公堂了,最终,法院判决该员工补偿公司损失15万,一起来看看。
员工离职毁约,公司以着装违规为由罚款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9日,胡某某入职北京XX控股有限公司。双方当日签订了至2023年8月8日终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
胡某某在劳动合同中手写以下条款:“本人胡某某承诺在公司工作服务六年,如不满六年离职按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乘以不满六年的剩余期限(按月计算)给予甲方补偿(即每年赔偿乙方六万元人民币)。乙方在离职时支付……”
2017年8月16日,胡某某与公司签署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其承诺为公司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公司将进京(留京)指标提供给胡某某。协议具体内容包含其同意为公司签署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的劳动合同……;如在公司帮助下,胡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后,胡某某必须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如胡某某在公司工作服务不满六年的,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满六年的剩余期限(按月计算)给予公司补偿,胡某某应当在离职时支付。后公司为胡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处罚制度的规定,其中列明员工未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牌,仪容仪表不整,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罚款。胡某某在员工手册尾部书写签名。
2020年4月23日,胡某某向公司提交户口迁移申请,并在申请中载明:“公司的帮助下,我在2017年落户北京,户口存放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才服务中心,现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新购房产名下。”
2020年5月19日,胡某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则回复称,为取得北京户口,使用公司稀缺的北京户口指标,与公司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为公司至少工作服务6年,你剩余服务年限为3年5个月,公司希望继续工作至服务期届满,不予批准离职申请。
不过,胡某某“决心”要走,2020年6月5日,胡某某再次提交离职通知书称,其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辞职,虽公司未批准,但本人离职态度坚决,现正式提出辞职,离职日期为本通知的30日后,即2020年7月5日,如公司准许,则可随时离职。
而公司回复胡某某,自2020年7月6日起,公司与胡某某将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0年6月8日,公司向胡某某出具奖惩通知单,通知单载明:胡某某上班时间未穿白衬衫、佩戴工牌及司徽(两次检查)罚款200元(两次),并列明了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胡某某则回应“于法无据,本人不同意罚款”。当日,胡某某问罚款是否需要现在交现金,公司回复直接从工资中扣。
2020年6月21日,胡某某再次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指出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等情形,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胡某某与公司认可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21日解除。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胡某某支付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的补偿金447146元。而胡某某也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胡某某办理档案转移至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
房山仲裁委裁决:胡某某支付公司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补偿金340564.50元;公司补足胡某某2020年5月工资1500元;为胡某某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索赔50万,一审判赔15万
不过,胡某某与公司都不服,均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某支付公司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补偿金499396元;支付逾期支付离职补偿金的违约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胡某某的罚款系因其未按规定着装等仪表问题,罚款的依据系员工手册。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胡某某在员工手册上书写的内容可以证明其同意员工手册的内容,本案中罚款的情形应属单位行使企业自主奖惩权的合理范畴,故胡某某以罚款违法为由行使即时解除权亦缺乏充分依据。
结合胡某某离职的具体情形,法院认定其系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胡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胡某某办理北京户口,办理了北京户口后,胡某某必须为公司服务期限不少于六年,并约定了提前离职胡某某应给予补偿。户籍进京指标系稀缺性资源,胡某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六年的服务期,现提前离职,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且公司为胡某某办理进京户口耗费其公司稀缺资源、存在成本支出,同时胡某某的辞职行为必然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胡某某应予赔偿。结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胡某某向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胡某某支付公司提前离职损失15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然而,这事还没完。胡某某对此一审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辩称,2020年初胡某某以结婚为名从公司领取了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于2020年5月16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迁移了户口,户口迁移后随即于5月19日提出离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胡某某服务期及使用公司进京(留京)指标为胡某某办理北京户口的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内容,双方均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据查明的事实,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为胡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此外,胡某某申请辞职的过程看,其2020年5月19日起即向用人单位表达辞职的意愿,但并未明确提出系因公司原因要求离职,在公司同意胡某某第二次所提离职申请并提出有关违约责任及要求给付办理北京户口损失的情况下,胡某某再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系为规避履行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某提前离职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无不当。
据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考虑企业用于解决员工户口进京指标具有一定稀缺性,企业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需要耗费一定人力、时间成本等,胡某某提前离职客观上会影响公司工作安排及部署,且用人单位招录、培训其他员工填补因胡某某离职造成的岗位空缺亦需支出一定成本,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予判令胡某某支付公司提前离职损失并无不当,同时确定的金额亦属适当。
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