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增加60天将达158天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后的相关法规就生育、养育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生育情况不与入户入职入学挂钩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我省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将为我省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决定出台前,省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涉及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以及将生育情况与入户、入职、入学等挂钩的规定。
湖北妇女产假将达158天
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新修改的条例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具体规定了“五个假期”,除明确了产假、护理假天数外,还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施行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可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依条例规定再增加60天,产假将达158天。新修改的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假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新修改的条例促进三孩生育政策在省内落地实施,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新修改的条例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