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垄断,这个国家战略储备药原料4年涨价50余倍还遭强卖
一个国家战略储备药,因为市场垄断,原料药销售价格4年涨了50余倍。此外,当事人还“强卖“,要求买家定量采购,甚至支付不存在的技术服务费。
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氯解磷定原料药、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583708.25元。
11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查阅案卷发现,这份反垄断处罚决定书,又是一篇教科书级的范本。
在中国境内占有100%市场份额
氯解磷定原料药,主要用于生产氯解磷定注射液。氯解磷定注射液的适应症是恢复因急性有机磷酸酯类杀虫剂中毒而抑制的胆碱酯酶活力,在人体中毒36小时内,能够明显加速胆碱酯酶脱磷酰化。
氯解磷定注射液是常用的农药解毒药,也是国家战略储备药品。且只能通过氯解磷定原料药生产,不能被其他任何原料药替代。截至本案调查结束,全国只有新华联生产氯解磷定原料药。
2016年11月,当事人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与新华联签订《氯解磷定原料药国内独家经销协议》,约定新华联自取得氯解磷定原料药GMP证书之日起5年内,授权当事人为该商品全国独家代理经销商,新华联不得将该商品销售给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公司。本案行为实施期间,当事人独占新华联生产的氯解磷定原料药,在中国境内氯解磷定原料药销售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
控制销售价格和数量
当事人获得新华联氯解磷定原料药独家经销权后,制剂生产企业只能向当事人购买原料药并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交易条件。
2015年以来,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海普”)是我国氯解磷定注射液的主要生产企业。2018年初,旭东海普联系当事人商谈采购氯解磷定原料药。经多轮协商,2018年3月,双方签订《氯解磷定原料药采购供应协议书》,约定在4年内以固定价格向当事人采购氯解磷定原料药。
2019年初,当事人要求修改与旭东海普的供货合同,与旭东海普重新签订《氯解磷定原料药采购供应及生产技术合作协议书》,涨价的同时,调整了其他交易条件。
此时,当事人已具有控制氯解磷定原料药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的能力。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氯解磷定原料药的价格明显不公平。从加价情况看,当事人销售价是进价的5~10倍。从与历史价格比较看,当事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以明显不公平的高价向旭东海普销售原料药,2018年至2019年该原料药销售价格是2014年12月的26.09~52.17倍。
此外,当事人还约定采购数量及技术服务费,如果旭东海普未足量采购原料药,需向当事人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经查,当事人提出的最低购买数量超过了旭东海普的实际需求,增加了制剂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属于不合理交易条件。此外,当事人也未向旭东海普提供实质性技术服务。
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氯解磷定原料药销售市场的竞争。
氯解磷定注射液作为适用于急性有机磷酸酯类杀虫剂中毒的急救药品,临床需求量较小且稳定,2015至2019年期间全国主要由旭东海普生产该制剂。
当事人与新华联约定自2017年起5年内包销其氯解磷定原料药,与旭东海普约定自2018年起4年内每年必须采购超过其所需数量的原料药,该约定降低了潜在竞争者进入氯解磷定原料药市场的动力和盈利预期,排除、限制了上述市场的潜在竞争。
其次,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制剂生产企业的利益。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当事人独家经销氯解磷定原料药后,要求旭东海普采购最低数量的原料药并支付没有实质内容的技术服务费,增加了制剂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损害了制剂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当事人推高了氯解磷定注射液的销售价格,损害了患者利益。
另查明,当事人2019年度销售额为100913461.08元。按照相关法律,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583708.25元。